职业病预防体系建设严重不足,职业卫生标准亟待完善
除了劳动者权利弱势、监管缺位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成因是目前我国对职业病预防体系投入过少。由于投入问题,我国职业病防治队伍建设存在严重不足,卫生部门下设的职业卫生防治机构呈现不断萎缩的趋势。
目前,全国独立存在的省级职业病防治院(所)只有12家,地市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大多已经合并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的职业病防治人员更少。以职业卫生基础相对较好的广东省为例,平均每万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只拥有职业卫生监督人员0.68人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2.18人。据卫生部统计,2009年各级职业卫生防治机构列入监控12192032人,以2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计算,只有6.1%纳入监控。
自《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我国职业卫生标准体系建设已有了很大进步,但仍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当前,职业病认定标准趋于僵化,职业病目录的确定落后于职业病防治的工作需要。随着新科技和新工艺的不断引入,新的职业危害因素不断出现,职业病种类也不断增加,但职业病目录却没有根据现实情况得到及时调整、补充和公布。(《半月谈内部版》2011年第7期,记者 许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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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27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相关规定。草案规定符合有关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且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针对“举证难”,修正案草案也作了有针对性地修改,一方面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另一方面增加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隐瞒、毁损或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甚至被责令关闭。
修正案草案还增加规定,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职业病诊断中涉及的劳动仲裁程序,使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