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民营企业规模小,基本没有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生产作业环境条件恶劣,生产工艺落后,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标,而且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认劳动关系。许多私营单位还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并常以注销企业的形式来逃避赔偿责任。
宏观劳资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我国的职业病防治体系却没有及时进行调整。黄乐平列举说:在预防方面,对私营企业的培训和监管不足,导致劳动者体检率过低,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更不足1%;在诊断方面,劳动者需提供职业史等大量相关材料,许多私营企业拒绝提供,法律却对其无任何惩罚性规定;在申请诊断过程中,一些职业病诊断机构往往要求由用人单位提出诊断申请,或由用人单位带领劳动者提出诊断申请,方才受理;在赔偿方面,职业病劳动者要经历非常复杂的程序,时间极为漫长,其中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在私营企业尤其艰难。
我国的安监和劳动监察部门仍然未对此进行回应,没有对职业病危害行业的用工情况进行有效行政备案,对劳动关系的行政调查力度也不足。这进一步造成了职业病诊断以及赔偿的困难。
责任编辑:cpr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