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石家庄7月15日专电(记者 李俊义)日前,河北省唐山市出台《唐山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要求在唐山市中心区范围内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要按照至少10%的比例配建租赁住房。
办法规定,配建的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至60平方米,在小区内部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安排。对于符合规定的开发项目,将给予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未按规定配建租赁住房的,市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唐山市政府批准不配建租赁住房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向市财政部门一次性缴纳不配建租赁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纳入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