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商品房作为一种“超级耐用”的商品,要保证其质量,除了前期的建筑和保修外,还要考虑自保修结束后数十年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维修,而保障维修能够进行的资金在国内被称作“住房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从归集到退出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比如《资金管理办法》没有明确界定建安成本造价,也未明确规定建安成本造价由开发商定还是由政府部门定,因此可能在实践中导致交存依据不明确。而在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着使用率低、保修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时不能直接动用维修资金、未按规定使用等问题。维修资金的增值保值、监管、退出这些方面都存在不同的问题。
在保修费用筹集和管理方面现在是缺少统一性的规定。在维修基金制度方面,2008年的时候专门出台住宅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但是在基金的募集和使用等方面法律规定不是特别明确,目前我国在住宅质量保证方面案例不是很多,在推进过程中面临很大的问题。
最后,住宅质量保险毫无疑问需要保险行业的介入。我国实行住房质量保险制度有助于提高住房质量,保护购房者切身利益,有利于建筑行业的竞争,促进建筑行业诚信体系的构建,也有利于政府质量监管职能的转变。从现阶段来说,我国要推行住房质量保险制度仍面临质量保证金的存在和房地产“卖方市场”的现实,因此应当由政府牵头采取强制投保方式开展,取消质量保证金制度。此外,保险行业专业化程度仍有待提高、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建立和完善。建立住房质量保险制度,首先要解决一系列专业性极强的保险及建筑工程问题。此外,我国没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质量检查控制职能在环节上是割裂的,所以我国需要整合现有的资源,成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以切实推行住房质量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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