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借壳旭飞,一个很重要的步骤就是先行收购原控制人部分股权,一方面降低成本,另一方面支付一部分壳费。”上述知情人士表示,“但也正因为如此设计,使得事后重组进程出现问题时,永吉有骑虎难下之虑,这或是公司至今仍愿意推进重组的主因之一,与去年格力地产借壳ST海星时的境遇类似。”
其次,永吉印务欲修改部分重组协议,主要目的是将“海发大厦无法按时置出”在致使重组协议解除的若干条件中剔出,这除了要符合证监会的表述规范外,更重要的或是想改变海发问题导致重组失败后的权责约束,将原本“双方互不追究责任”转变为“旭飞原股东的违约”。
据环球律师事务所对重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披露,当时永吉与旭飞曾签订附带违约保证金的重组协议,即永吉方面向旭飞方面支付保证金3000万,若旭飞方面违约,应双倍返还给永吉方面;若永吉方面违约,旭飞方面可没收3000万保证金。
由此可见,若协议依永吉建议修改,则拿到证监会批文后6个月内海发能否置出并不直接导致重组失效,而要至1年后批文失效时才宣告失败(类似案例参考ST海星)。届时,重组失败将归咎于旭飞方面无法履行资产置出协议,按违约规定需赔付6000万给永吉。对此,旭飞方面自然难以接受。
错综复杂的利益格局左右着重组进程,牵一发动全身。依目前现状仅可知,永吉印务已然身陷重组乱局中,若失败则损失惨重。而另一方面,旭飞投资原股东于重组期间先通过向史作敏转让部分股权套现过亿,后又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近500万股套现约6500万。目前,若一心要解决海发问题,则旭飞需支付的成本至少4000万(尚不计变更大厦权属须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且时间仍不确定;而若重组终因海发问题而失败,则依目前协议旭飞仍可全身而退。
由此来看,重组背后还有太多的纠结没有向投资者摊开。(转自上海证券报 记者 郭成林 彭飞 编辑 李小兵)
近半年旭飞投资信息披露滞后一览表
应披露内容 发生时间 披露时间
重组方永吉房开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函给公司大股东椰林湾和董秘,表示希望协商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2009年12月25日 2010年1月27日
公司、大股东及 重组方召开三方高层会议,三方原则达成了终止重组意向。 2010年1月14日 2010年1月27日
公司拟定了三方《备忘录》,但永吉房开认为《备忘录》内容未全面反映本次重组遇到的障碍,未予签字。 2010年1月19日 2010年1月27日
中国证监会以《行政处罚决定书(2009[50]号)》对旭飞投资控股股东椰林湾公司及其董事杜丽贤进行了行政处罚,原因是信披滞后。 2009年12月14日 201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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