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对合作方充满善意信任时,可以适当弱化过程控制,但仍应重视结果控制。弱化过程控制主要是指减少监督式的控制,如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研究进度、查阅研究实验的记录等,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不用接触。相反,企业在过程中应该重视增进与合作方的沟通来传递己方需求,分享信息,特别是当创新任务的技术难度较大时,过程中加强沟通非常必要。
当对合作方充满能力信任时,企业可以适当增加过程控制,以防范研发方利用专家知识行使机会主义的风险,但要基于一个前提,即己方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可与研发方进行对等交流,否则反而容易传递出己方控制能力不够的信号,诱导合作方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
第三,重视社会化控制方式的使用。社会化控制也称为宗派式控制(Clan Control),指通过建立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和信念等来减少双方在目标偏好方面的差异,形成一致性的偏好,从而促使成员进行自我控制。它借助文化进行管理,有利于增进合作方之间的信任,适合任务程序化程度和结果可度量程度都较低的任务。社会化控制的手段往往无法明确地设计,一般是通过频繁互动、会面、争端谈判、仪式等活动来实现的。
从制药产业看合作创新管理
制药行业是典型的技术密集型产业。目前,全球制药巨头每年上市的新药多数不是内部独立研发的,而是越来越依赖于从公司外部购买或与高校、生物技术公司等联合研发。因此,合作创新在制药行业相当普遍。
中国制药产业合作创新现状
一个全新药物在研发过程中,一般需要十余个不同专业领域的科研团队参与并通力合作,涉及的科研人员可达上百人之多。《自然》杂志曾有一篇关于老年痴呆症药物开发的动物疾病模型研究论文,作者竟有34人之多,来自完全不同的组织,包括两家新兴的生物技术公司、一家传统的制药公司、一所大学、一个联邦研究实验室和一家非营利性研究所。在中国的制药行业,合作技术创新同样越来越盛行。例如,2008年底成立的“维生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抗生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参与单位达29家之多,涵括了国内该领域的龙头企业和具有最高研究水平的科研机构。
对于新药开发合作创新,合约控制权分配的恰当与否,对合作绩效有着直接的影响。通过对上百份中国新药开发合同进行分析,我们整理了新药研发合作创新中涉及的主要控制权(表1)。
基于对大样本新药研发合作数据的实证研究,我们发现,在给定出资方出资额度的基础上,出资方拥有的控制权越多,越会削弱研发方增加研发投入的动机,从而削弱研发绩效。同时,少数出资方通过更高的出价换取更多的控制权,这在一类新药的研发后期或二类至五类新药研发中(均为不确定性相对低的阶段)能够较为有效地实现目的;但在高度不确定性的一类新药研发的初始阶段,则会导致控制权配置无效、研发方的激励缺失、后续合作难以顺利推进。通过对一类新药研发合作创新实践的观察,我们发现,出资方以较低价格获得预期成果的优先购买权,但放弃多数控制权,在成果价值相对明确后通过再谈判来决定后续控制权的分配,这种方式能够解决出资方出资后被套牢的问题。
研究还发现,中国企业在与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创新时,不太注重利用合约控制权的分配对合作创新任务加以管理,合同的签订比较草率,一般参照某些固定的合同文本格式,简单修改后即作为最终合同,甚少仔细推敲合作方之间控制权分配对合作可能产生的影响。这使我们相信,合作创新的低成功率与此有着密切联系。根据我们对255份中国1997~2003年新药开发合同的统计,平均每份合同涉及的关键控制条款为4.12项;而美国1980~1995年医药产业技术开发合同中涉及的关键控制条款平均为8.6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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