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朗科这样依靠打专利官司而获得大量利润的企业,在中国并非个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娟表示,大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或者即使明知侵权,但为了追求更多的利润,省去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等成本,冒着违法被诉的风险而铤而走险,这恰恰给了专利权人的诉讼机会。
在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专家刘永沛看来,依靠专利诉讼获利的企业具有三个特征。其一,它的专利是基础专利,基于产业链的上游,基于该专利的产品和改进产品都要用到该专利的技术,则该专利就可以制约后来的竞争者。早在1999年,朗科发明世界第一款闪存盘,此后相继在中国、美国等多个国家申请了闪存盘的全球基础性发明专利,这也成为其高额毛利的来源。其二,专利权的有效性非常稳定,使其在诉讼中常常立于不败之地。第三,市场容量相当大,因此存在大量侵权,专利权人就可以以量取胜。
刘永沛向《法人》记者表示,主动诉讼就不见得是最好的市场策略。中国专利中基础专利比较少,改进发明多,中国专利中有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没有经过实质审查,专利权的稳定性差,极可能在专利无效程序中“死”掉。从诉讼的角度看,一件专利“值钱”与否,要看赔偿额度的高低。根据2008年新专利法第65条的规定,专利侵权赔偿采用四步法:首先,按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计算;其次,如果计算实际损失没法确定,就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计算;如果前两项都行不通,可以参照该专利的许可费,按其一定的倍数计算赔偿额;第四是法定赔偿。但在现实中,往往前三种方法难以确定赔偿额,法院就只好采用“法定赔偿”。
在实际的司法审判中,采用法定赔偿的案件不在少数。这个额度在2009年10月1日后,调整为1万至100万元,跨度非常大,这就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酌定赔偿”。刘永沛表示,法定赔偿要考虑的因素有“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情节”等。由此可见,在计算赔偿额时困难重重,法院判决就有很多不确定性,对于原告企业而言,存在非常大的诉讼风险。如果诉讼结果出现专利权人获得的赔偿还不够支付诉讼成本,那么很多企业就会抑制或放弃诉讼活动。
警惕自有专利构成侵权
那么,对于专利的运用是捂紧还是开放?这考验着一个企业的发展智慧和市场战略。上世纪90年代初,曾风靡一时的万燕公司开发出全球第一台VCD,但被后来的欧美日企业绕过其知识产权,跨越性地创造出DVD专利,万燕却抱残守缺,错失了专利创新升级的时机,最后在市场中消失。
朗科会重蹈这种旧辙吗?“官司模式”是否是企业赢利和持续发展的最佳选择?微软、英特尔等强势企业的遭遇告诉我们——答案是否定的。即便拥有了专利权,也并不代表企业的发展将一劳永逸。打官司作为一种事后的救济方式,是亡羊补牢。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娟认为,企业最重要的是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增加自我保护意识,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专家刘永沛表示,专利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消极的(排他性)权利,即企业在获利专利授权以后,只是有权在他人未经允许的时候禁止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方案,但并不意味着专利权人可以实施自己的技术方案。比如,如果一个人的专利是在他人的专利基础上改进以后得到的,他如果要实施在后专利,就要经过在先专利权人的许可。很多人不明白这一点,以为只要自己获得了专利授权,就可以实施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专利授权一旦实施,就会面临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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