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昨起公布施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北京青年报报道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之后,昨天,证监会公布了《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也发布了配套文件,将自昨天起施行。记者注意到,尽管此前有意见认为50万资金门槛过高,限制了一般散户的参与,但证监会并没有采纳,股指期货投资者50万资金门槛未变。
1月15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中金所等也发布了配套文件,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间,共收到反馈意见52条。其中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的意见17条,个人投资者35条。
从征求意见情况来看,投资者、中介机构和专家学者普遍支持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认为适当性制度设计合理,考虑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和股指期货的风险特性,可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确保股指期货平稳推出。但也有意见认为50万资金门槛过高,限制了一般散户的参与。对此,证监会认为,对于高风险产品设定准入资金门槛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做法,是对中介机构将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投资者的要求。资金指标可以反映投资者的经济实力,是衡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主要指标。
设定最低资金要求可以较好地验证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目前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面值大约为100万,按12%的最低保证金水平,考虑期货交易的基本风险控制要求,50万的资金门槛是合适的。
此外,也有意见提出尽量简化综合评估的各项证明材料。对此,证监会表示,综合评估是对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的总体评估。综合评估效果的关键是要保证各项标准的可验证性,因此需要对相关指标提出证明材料要求。这些要求不会对适当的投资者参与构成限制,不会对真正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造成障碍。
而对于适当性指标等操作性方面的意见,证监会予以了采纳。有意见指出,中金所《实施办法》硬性条件中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的要求不明确。10个交易日是否必须是连续的,20笔以上成交是否是累计的。证监会采纳了该意见,明确仿真交易累计10个交易日的时间要求。
另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中金所《操作指引》中信用报告的出具部门。证监会也采纳了这一意见,明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个人信用报告的权威出具机关。
此外,为了保证适当性制度的实施效果,根据有关意见,证监会明确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为投资者办理股指期货开户手续,即必须临柜开户,禁止非现场开户。(吴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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