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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欲引民间资本“盖”保障房
来源:燕赵都市报 更新时间:2011/8/24 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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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本报讯(记者付薇)昨日,记者从河北省发改委获悉,河北省于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切实发挥民间投资作用。《实施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社会事业、交通运输、水利工程、部分能源产业、电信业务、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医疗、教育、社会福利项目、文化、体育、旅游、金融服务等多个领域。

1
法律未禁领域一律开放民资可参股建核电站

    《实施意见》指出,要按照“非禁即入、国民待遇和机会均等”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同时对民间资本进入以上领域的投资方式、准入内容等进行了说明。
    其中包括;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投资建设省内公路、桥梁、水运、道路运输站场、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地方铁路等项目;吸收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生态环境治理等水利项目;支持民间投资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建设水电站、火电站项目,参股建设核电站项目,以及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增值电信业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支持有条件的民间资本进入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领域。

2
保障性住房: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

    对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实施意见》指出,通过改组改制、转让产权或经营权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项目建设;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市场化,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投资者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政府按有关政策对承租者给予补贴,实行项目业主招标,继续推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引入市场机制,加强政策引导,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各类棚户区改造;积极吸收民间资本进入医疗市场,参与建设和经营;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鼓励民间投资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与高等院校联合举办院系、专业及研究机构,参与公办高职、中职院校的股份制改造;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与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文化、体育、旅游等各类场馆和设施;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法人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信用担保公司、租赁公司、典当行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3
支持民资承接京津产业转移

    同时,为发挥民间资本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作用,《实施意见》指出,对民间资本投资生物工程、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和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按照产业支持政策择优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引导民营企业向工业聚集区和开发区集中;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现代化大型商业设施和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对连锁企业设立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按非法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鼓励制造业企业外包物流业务,培育物流市场,为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拓展空间;抓住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机遇,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承接京津产业转移,引导民营企业利用产权交易市场,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促进民间资本合理流动;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以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的比例。《实施意见》分四部分: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发挥民间资本在促进结构调整中的作用,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改善民间投资环境和服务。



责任编辑:cpr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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