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和承办单位灭失的可到辖区街道办事处办理
昨日,记者从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即日起到今年12月31日,具有石市城镇户籍、在河北企业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目前尚未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可申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目前石市已开通12333免费专线,市民可拨打电话咨询。
鼓励用人单位给予补助
记者了解到,2011年6月10日前具有石市城镇户籍,能提供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证明材料,本人自愿申请,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据悉,此次参保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994年底前开始在河北省企业工作,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前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其中从61周岁至70周岁,每满1周岁少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70周岁及以上人员按70周岁缴费数额补缴;1995年1月以后开始在河北省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的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在河北省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底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照距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差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继续缴费至退休年龄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助。参保人员参与
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
自愿参保人员从2010年开始向前以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补缴。其中:12%部分和基金保值率补缴金额扣除2005年以前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后进入统筹基金,8%部分和补缴的个人账户利息以及2005年以前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自愿申请补缴的人员,从补缴的全部费用到账后的下月起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河北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项目和标准发放,参与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
原单位灭失的可到
辖区街道办事处办理
符合以上条件并有参保意愿的人员应向原单位、承办单位、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单位”)书面提交申请。“我们的原则是,参保人员的原单位如果灭失的,可以去找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如果也灭失了,就可以去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参保事宜。”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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