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分为:告诫、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八种方式
本报讯(记者别志雷)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日前,我省出台了《河北省群众工作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组织、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
《办法》明确,问责情形包括:对群众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不传达贯彻、不督促落实的;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关重大决策不贯彻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对公开承诺的民生事项不认真组织实施未兑现的;不尊重群众意愿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的;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的;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不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不按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对管理或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的;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吃、拿、卡、要”,违规向管理或服务对象摊派或收取钱物,违规要求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的;擅自出台收费、罚款项目,下达收费、罚款指标,违规收费、罚款的;违法实施处罚、检查、行政许可和采取强制措施的;违规指令单位或个人参加各种评比、达标、升级、考核、培训等活动的;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拒不执行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或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或不按政策和法定程序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真落实包案制度,致使信访事项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及时处理重要信访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办法》规定,问责分为:告诫、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八种方式,其中,作出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辞退决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具有干扰、阻碍问题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等情节的,将从重处理。受到问责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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