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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月基本生活费最高升至千元
来源:燕赵晚报 更新时间:2011/8/23 8: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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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抚养的每人每月1000元,散居的每人每月600元,新标准2011年起执行

■社会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提出申请

    昨日,记者从石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石市再次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标准。自2011年起,石市机构抚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1000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每人每月600元。

  孤儿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石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对象为: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同时符合具有石市户籍、在石市辖区内居住、父母双亡或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等条件的公民。孤儿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县级民政部门无法认定者,报请上一级民政部门认定;省级民政部门具有最终认定权。

  今后孤儿不再享城乡低保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后,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的孤儿不再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或五保供养待遇。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从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中排查孤儿保障对象工作,确保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中不再包括孤儿保障对象。

  基本生活费四级财政负担

  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机构抚养每人每月1000元、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标准,除中央财政补助的每人每月270元外,剩余部分由省、设区市和县按比例分担。

  监护人向街道办提出申请

  记者了解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审批程序为: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所需资料见右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登记备案。

  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孤儿被领养后停发生活费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1、年满18周岁,从18周岁生日所在的月份的下一个月份起停发; 2、被依法收养,从孤儿与收养人收养关系成立之日所在月份的下一个月份起停发;3、找到生父或生母的,从找到之日所在月份的下一个月份起停发;  4、孤儿本人应中止或终止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情况,从中止或终止之日起停发。

  孤儿认定条件

  具有石市户籍

  在石市辖区内居住

  父母双亡或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或查找不到生父母

  未满18周岁的公民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所需材料

  1、孤儿及其居住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

  2、孤儿及其居住家庭之间的关系证明。

  3、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4、孤儿的半身免冠一英寸彩色照片两张。

  5、孤儿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对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6、孤儿监护人填写《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一式三份。

  □本报记者 赵晓华 实习生 陆肖肖

 

 



责任编辑:cpr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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