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征求意见稿近日出炉(以下简称《标准》),对现行水利违法事件及相关处罚措施细化。目前该稿正面向各市征求意见,市民可通过本报热线为该《标准》提出建议,水务部门将参考各界意见继续修订。
■恶意拖欠水费 最高五倍罚款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对于此类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只规定,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对此,我省《标准》则对违法情节进行了详细说明,能主动说明逾期原因,并被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在宽限期内缴纳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的,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的罚款;态度消极,无故逾期的,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五倍的罚款。此外,还有其他的违法程度给予详细处罚说明。
■节水设施不达标 限期整改罚5万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水法》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标准》对此违法行为进行了分类,对于节水设施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罚款;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建设项目没有建设节水设施,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日取地下水500立方米 处9~10万罚款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规定,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标准》将违法取水量进行了细化标注,如日取地下水500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高耗水行业 违法两次加倍处罚
对于洗浴、洗车等高耗水的服务行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等违法行为,现行相关《水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而《标准》对这一行为违法次数进行详细规定,如违法一次,并停止了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处二万元罚款。而在一年内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两次以上(含两次)的,便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文/本报记者解保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