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至12月,浙江省金华市居民个人黄某某利用18份已办理过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通过其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结汇174.85万美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黄某某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6年12月,广东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办理2笔、合计750万美元资本金结汇后,将结汇所得5,863.65万元人民币购买基金,违反了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公司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0年6月,辽宁省天明(沈阳)酒精有限公司在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履约后,形成对境外机构3,760万新加坡元的外债,未在规定时限内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违反了外债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公司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7年2月至6月期间,赢时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凭借与深圳市创投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虚假GPS终端购销合同将3笔、共计1,064.95万港元结汇,结汇所得中的990万元人民币辗转流入股市。该公司违反了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公司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7年8月13日,福建省沙县青懋纸业有限公司凭借与福建长发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机器设备购销合同》,将资本金1,407.5万港元结汇。随后,该公司以项目不能马上动工为名,要求福建长发贸易有限公司将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1,360万元汇往福州汇诚房地产有限公司。该公司违反了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公司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外汇局表示,各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应自觉树立社会责任意识,稳健经营,科学发展,严格遵守各项外汇管理政策。已查处的违规企业和个人,应引以为戒,牢固树立守法经营意识。各企业、个人也应从上述案例中汲取教训,加强自我管理,严格依法办事。外汇局在积极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强化服务意识,满足企业、个人合理外汇需求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强对市场主体外汇业务合规性的监督和检查,保持对“热钱”的高压打击态势,切实维护我国涉外经济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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