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10日电 为维护国家经济和金融安全,震慑打击“热钱”跨境流动,维护外汇市场秩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于2010年11月1日通报了一批企业、个人外汇违规及处罚的案例。根据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现将第二批企业、个人外汇违规及处罚案例通报如下:
2009年初至2010年3月,广东省东莞市新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有65笔、合计483.13万美元的预收货款,超过6个月未办理核销手续,违反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公司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9年9月,广东省增城市大鼎手袋有限公司共有2笔、合计105万美元的进料加工项下收汇,超过6个月未办理核销手续,违反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该公司利用进料加工项下多收汇,且部分结汇人民币用于股票证券投资。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公司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9年5月,江苏省海门市飞华纺织品有限公司凭借与海门市梅丹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虚假购销合同将共计11笔、306.79万美元的外商投资资本金结汇,结汇所得资金合计2,091.03万元人民币,最终由海门市梅丹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划入个人借记卡,违反了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公司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8年2月至5月,山东省万荣(聊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支付项目工程款名义将外商投资资本金6,332万美元结汇,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中,辗转划入该公司下属全资房地产企业14,789万元,购买外地房产1,500万元,借给境内其他企业27,950万元。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公司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9年9月至2009年12月,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巍巍蓝山建材有限公司利用无效单证办理外商投资资本金结汇61.44万欧元,随后将结汇资金600万元转入中方股东迁安蓝山水泥有限公司的人民币账户,违反了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公司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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