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新法案发出了信号,就是美国并不会限制“金融创新”,也不会限制美国金融机构的跨国金融投机和市场操纵——这正是美国金融监管所要刻意回避的内容,因为监管再怎么“严厉”,也不会去削弱本国金融机构的活力,不会束缚它们在全球的竞争能力。指望美国金融监管来解决全球金融体系风险的控制问题,是不现实的
美国次贷危机以来各种力量围绕着“金融监管”展开的博弈,随着美国参议院7月15日投票通过国会参众两院统一版的法案而画了个休止符。媒体普遍评论这是上世纪30年代以来“最为重要”,也是“最严厉”的金融监管法案。
“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是重点
这个法案把金融监管的重点放在了“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上。法案要求设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这是为了适应“混业经营”不断发展的现状而成立的新机构,主席将由财政部长担任,主要职责是发现和防范对于金融体系具有冲击力的重大风险。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将是一个协调机构,各个专业的金融监管部门都参加,权限可以非常大。美国的这个动作,预计将对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产生重要影响。现在除英国设有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金融监管都不同程度存在多头、分业监管的情况,这给一些跨行业经营的金融巨头绕过监管,在监管的盲区过分冒险以获取高额利润提供了机会。统一监管机构的设立,即使不变动原来的专业监管机构体制,也可望增强“混业经营”现状下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但是,起源于美国的金融危机告诉我们,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主要来自于金融超过实体经济需求的过度膨胀,这是当代金融资本主义的痼疾,所以设立综合性监管机构只能减轻而无法根治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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