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8位学者获邀参加国务院再次组织的座谈会,讨论的条例草案名称也由去年12月16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更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专家透露,新条例草案中,“拆迁”的概念即将成为历史,并由“搬迁”的概念取代。(1月21日《新京报》)
□冯海宁
从“搬迁”取代“拆迁”是草案的又一变化,尽管专家给予了极高评价,称这“既有‘名’的变化,又有‘实’的变化”,但公众却不太认可这种变化,不少网友重复一个观点:“搬迁”取代“拆迁”,与“居住证”取代“暂住证”一样换汤不换药,都是文字游戏,公民权利没有实质改变。
在我看来,“搬迁”取代“拆迁”,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上的变化,而是蕴涵着深意。公众之所以认为是文字性游戏,完全是因为现实中文字性游戏太多,很多法律上的权利并没有转化为实际权利,有名无实,公众自然而然对概念的变化产生了习惯性的审丑感。因而,“搬迁”取代“拆迁”,既需要专家进行详细解释,更需要变成实实在在的公民权利。
“搬迁”取代“拆迁”的深意之一,要彻底改变过去以“拆”为主的土地征用模式。因为这种模式不但成为地方政府、开发商的习惯,更由于沾染了暴力、血腥味而让公众产生厌恶甚至恐惧。新条例概念的转变,或许想达到改变地方政府与公众思想深处习惯性思维的目的。因为一部条例要想落实好,首先需要获得社会共识。
深意之二,今后所有土地都是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征收。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指出,“搬迁”的基本理念是,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经过“征收”程序后,房子归政府了,拆与不拆由政府决定,可能政府还有别的用途不拆除了,但房子里住的人要搬走了。沈岿的话透露出一个重要的信息:之前讨论的区分“公共”与“非公共”利益,今后将不再区分,搬迁统一定性为“公共利益”。
这是一个重要的转变。之前,不少人认为之所以出现许多野蛮暴利拆迁事件,是因为法律上没有明确拆迁的“公共”与“非公共”利益,开发商在政府许可条件下肆意拆迁。不少地方政府也往往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征地,实际是为商业利益。有专家甚至认为,征地条例中界定何为公共利益是所有拆迁问题的根本。
而知名开发商任志强则认为,所有的拆迁都是公共利益:土地收益是公共利益,实现城市规划是公共利益,商业服务是公共利益,解决就业是公共利益,提供税收是公共利益,危房改造是公共利益……因此,没有非公共利益的拆迁行为。这一论调遭遇不少质疑和批评。
在我看来,由于今后土地出让都要净地出让,而政府又垄断着土地供应,因而,今后都是由政府来征地(新条例也拟规定“政府为拆迁主体”)。对公众而言,拆迁不管是出于公益目的还是出于商业目的,拆迁的补偿标准都应该是一样的,拆迁补偿的程序也应该是一致的。因此,我认为所有土地都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征收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这就避免了一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拆迁之名,行商业利益拆迁之实这种情况。“搬迁”取代“拆迁”,要想不让公众认为是文字游戏,关键是要警惕地方政府在征地补偿时利用强势权力以强欺弱,被搬迁人缺乏应有的平等的谈判地位,导致补偿不合理,矛盾重重。所以,新条例一方面要约束地方政府的权力,另一方面要保障被搬迁人的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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