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云萍 实习生 高 阳)记者昨天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2010年1月开始,我省将把原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我省规定,原五七工、家属工2009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前在我省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2009年底女年满55周岁以上,男年满60周岁以上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按照规定,缴费分高标准和低标准,缴费额度根据不同周岁年龄体现出差别,年龄越大,缴费额越少。参保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固定待遇。其中按高标准缴费的,月基本养老金为485元,按低标准缴费的,月基本养老金355元。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其他待遇按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项目和标准计发。为照顾五七工、家属工个人和体现原单位责任,文件规定缴费额度的20%由原单位或承办五七工厂的单位负担,如单位效益较好还可多负担。原单位或承办五七工厂的单位均已经灭失的,由五七工、家属工个人全额缴纳所需费用。
五七工、家属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记账利率计息,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剩余部分可继承。
另外还规定,原单位或原承办五七工厂的单位现按月为原五七工、家属工发放生活费的,要妥善解决五七工、家属工纳入统筹后的待遇衔接问题。现五七工、家属工的单位或承办单位存在的,由单位提供五七工、家属工身份的原始材料,单位或承办五七工厂的单位均已经灭失的,由本人提供能证明本人从事五七工、家属工工作的原始资料。我省要求各地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将五七工、家属工纳入统筹工作于2010年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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