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辞升级为“违法犯罪”表明政府态度很严厉
第二个是,继中央政府从“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升级”到“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之后,温家宝总理12月27日下午在接受新华社记者独家专访时,将“捂盘惜售、占地不用、哄抬房价等”升级定性为“违法犯罪的行为”。
由于开发商捂盘惜售、囤地炒地即占地不用、哄抬房价等行为,一直被指称为高房价的推手之一,中央政府也清楚地看到了这个问题,并认识到了这个问题的严肃性,因此,温家宝总理这次已将“捂盘惜售、占地不用、哄抬房价等”升级定性为“违法犯罪的行为”。本文作者陈真诚分析认为,不难理解的是,“违法犯罪”这个措辞已经非常严厉,可想而知中央政府将有效调控房地产市场、抑制投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决心。
无疑,如此一来,大为强化了中央政府对房地产问题的态度、中央政府对待房地产问题的看法以及房地产调控措施、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一些开发商、恶意投资投机者、恶意误导、影响市场的行为,将可能不只是被看做市场行为,而可能被看作是为违法犯罪的行为,就将要被看做“违法犯罪”者受到法律乃至行政手段的制裁。这也就是说,政府可能将以强硬的手段调控土地市场,以对待“违法犯罪”的态度、手法,打击捂盘惜售、占地不用、哄抬房价等违法犯罪的行为。
政府将采取多元手段调控房地产
第三个是,温家宝总理12月27日下午在接受新华社记者独家专访时说,政府“要鼓励居民购买自住房和改善性的用房。但与此同时,要采取措施抑制投机”。“要运用好税收、差别利率以及土地政策等经济杠杆加以调控,稳定房地产的价格”。“要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打击捂盘惜售、占地不用、哄抬房价等违法犯罪的行为”。
这些说明,中央政府在对待房地产的态度上,一方面“要鼓励居民购买自住房和改善性的用房”、促进经济增长,但并不会因之而对房地产调控投鼠忌器,而是同时“要采取措施抑制投机”,二者相行不悖。在手段上,“要运用好税收、差别利率以及土地政策等经济杠杆加以调控,稳定房地产的价格”。在严格执行中央政府政策、深化房地产调控的措施上,“要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打击捂盘惜售、占地不用、哄抬房价等违法犯罪的行为”。
众所周知,对于持续快速非正常上涨的房价进行调控,对于包括土地市场在内的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需要从房地产制度、土地制度、市场机制建设和政策、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而由于房地产制度、土地制度改革和市场机制建设需要一个进程,因此,从政府调控角度而言,现阶段的房地产调控的重点手段,就主要落到了政策调控和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上。
自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1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新国四条”、决定要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之后,12月1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再度出手打击开发商囤地,联合出台新政策规定以后开发商拿地时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再到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通知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12月23日,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全国9省(区、市)的18宗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理,国土资源部表示,对于已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要按照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尽快协调有关部门,拟定处置方案报政府批准,确因规划调整的,可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等途径及时处置。下一步,将采取以下三大措施措施,防止产生新的闲置土地。
由此来看,中央政府最近密集出台房地产调控措施,但主要还在于土地政策,财税手段上也仅限于二手房交易的营业税方面,金融手段目前还没有涉及。
从1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要“继续综合运用土地、金融、税收等手段,加强和改善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后,温家宝总理再次强调,“要运用好税收、差别利率以及土地政策等经济杠杆加以调控,稳定房地产的价格”。本文作者陈真诚分析认为,新一轮房地产调控将可能是史上最严格的调控。因此,相信新一轮调控的力度将不小。政府下一步将要采取调控的工具,可能将会扩大至税收、金融政策等方面,甚至可能在2010年开征物业税。
政府将继续深化土地市场调控
特别要说的是,由于不断推高的土地价格直接影响到房价成本和房价预期,土地市场调控效果对房地产调控的效果影响巨大,而土地市场调控的效果一直不理想,因此,下一步,政府将继续深化土地市场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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