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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贸易保护 社科院专家:不妨建立反倾销诉讼基金
来源:新华网 更新时间:2009/10/14 15:3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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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应利用国际贸易规则维权 政府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面对国际贸易领域各种贸易保护主义行为,中国政府和企业应当如何维权?本报就此专访了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服务贸易与WTO研究室主任于立新。在谈到我国应采取的应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时,于立新认为,应尽快建立我国反倾销诉讼基金。

    必须做好长期应对准备

    问:除实行进口产品特保外,外国还采取了哪些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于立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WTO的成立以及诸多国际组织和多边贸易协定的签署,以绿色贸易壁垒、技术贸易壁垒、反倾销、反补贴以及知识产权等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贸易保护手段应运而生。

    我国出口产品大多以劳动密集型和能源密集型为主,因此我国遭受国外的贸易保护主义冲击以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为主,还包括技术、劳工、环境、知识产权等贸易保护方式,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中国威胁论”甚嚣尘上,各国对我国实施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也愈演愈烈。

    这说明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一方面中国的对外贸易形势没有出现根本性的好转,另一方面我国遭遇贸易保护主义侵扰的案件越来越多。这些都给中国的外贸出口企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我们必须做好长期应对的心理、技术、体制、机制、信息、法律等各层面的防范准备。

  企业当形成合力维权

    问:面对外国贸易保护主义,中国企业该如何应对?

    于立新:中国出口企业是对外贸易的主体,也是受贸易保护主义影响最直接的主体,因此,面对外国贸易保护主义,中国出口企业应积极应对,主动掌握国际贸易规则、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共同联合应对贸易保护措施,而不能只想着同国内其他企业竞争。

    首先,加强学习WTO法律制度及国际贸易规则,积极参与技术标准与规则的制定。当前中国企业很少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造成了两个后果:一是在国际市场上,中国企业参加国际标准制定的比例低,因此只能受制于外国的跨国公司;二是在国内,在各种标准制定机构中,来自企业的专家很少,政府部门指导下的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是研制国内标准的主体,这样就容易导致国内标准不能满足企业自主研发创新的需要。

    其次,在积极应对贸易保护措施的同时,对行业内部进行整顿改革,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出口企业应加大对生产技术和产品创新的研发投入,并逐步提高环保水平,提高环保设备研发投入、设置专门环保机构和人员、开发绿色产品、加强绿色营销,大力整治并淘汰某些落后产业,立足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使出口产品的标准不断提高,最终符合国际标准。

    此外,出口企业在应对外国贸易保护主义时,应加大同我国政府和行业中介组织的联系。在获取信息、通报评议、对外交涉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各自资源优势,形成最大合力。在遇到外国不合理的贸易保护强制性要求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求整合各方面技术力量应对国外贸易保护措施,维护企业正当的利益。

  运用协商解决机制

    问:中国政府还应采取哪些措施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

    于立新:首先,政府部门要深入研究WTO以及各种国际组织的规则,统一国家标准,建立起适应国际规则的透明、公开的法律体系。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国内外规则实时通报和预警平台,降低企业由于信息不灵而造成的损失。同时,在国家标准中大力推动采用国际标准,逐步使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对接。另外,还要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标准化意识,强化标准与国际市场的关联度。

    其次,充分利用WTO的协商和争端解决机制,努力维护我国企业的正当利益。坚决反对任何国家针对我国实施的歧视性政策,一旦发生贸易摩擦,政府应充分利用WTO解决双边和多边贸易纠纷的协商机制,帮助国内企业维护正当权益。面对一些国家滥用技术标准、环保标准、卫生标准、劳工标准限制我国产品出口,甚至利用“特殊条款”,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诉讼等情况,要全面提高各级政府运用国际通行规则处理贸易摩擦和贸易纠纷的能力,还要尽快建立我国反倾销诉讼基金,鼓励企业积极应对外国对我国的反倾销诉讼。

    第三,中国要始终坚持自由贸易的原则,联合其他受贸易保护冲击的国家尤其是“金砖四国”等发展中国家共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第四,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掌握国际贸易交往中的话语权。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第一大贸易出口国,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不可小觑,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不仅仅要做规则的遵守者,更要参与到规则的制定当中去,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全球贸易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cpr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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