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危机时代银行业的创新与发展
——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委书记王华庆
银监会纪委书记王华庆 资料图片
记者:感谢您接受《中国金融》杂志的采访。银监会自成立以来,商业银行创新工作面貌发生巨大变化,从产品到服务、从管理到技术等各方面都有质的提升,请您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王华庆:新世纪以来,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步伐确实在不断加快,这不仅体现在具体投放市场的产品和服务的品种上,更体现在银行业关注创新、实践创新、管理创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上。这一变化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一是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发展,为金融体系消化历史问题和加速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对金融体系提高配置资源的能力和效率提出更紧迫的要求。二是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相继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实现了在境内、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资本充足率大幅提升,风险抵御能力显著提高,公司治理机制和市场约束力度同以往相比实现了跨越性的进步。商业银行有精力也有动力思考和实践创新发展问题。三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一步扩大和深化了银行业对外开放,商业银行需要加快培育和构建核心竞争力,以积极主动地适应新的竞争格局。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活动显著增多,活跃程度超过了以往任何时期。有三个方面比较有代表性:
一是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或代客理财业务从无到有,快速发展壮大。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以存贷款业务为主,息差收入是利润的主要来源和业务增长点,客户是银行单一标准化产品的被动接受者,也是银行单一业务管理规则的被动接受者。理财业务的出现使客户在银行的资产除存款以外有了更加多元化的选择,在资产组合方面有了更多主动性,银行也逐步围绕客户特征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银行不再是一个只单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汇款的资金转移机构,而是在法定业务范围内,跨多个金融市场或以多种资产形式为客户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的专业金融服务机构。以个人理财业务为例,截至2011年第二季度,我国共有11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了个人理财产品,存续产品数量达到9148款,理财资金账面余额2.4万亿元,业务规模保持较快增长。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为金融消费者在投资领域、期限、收益、风险等级及资产组合方面提供了丰富、灵活的选择。从实际效果看,在总体水平上实现了客户资产的稳健保值增值,避免了金融市场波动的直接冲击。在企业服务方面,商业银行在债券承销、现金管理、财务顾问、贸易金融等方面开展了较多的创新,在中小企业服务、农村金融服务、绿色金融服务等方面更加注重企业的行业特征、资金使用周期特点、财务特征等,不断探索开发适合企业运行规律的产品和服务。
二是商业银行产品和服务的电子化程度快速提升。IT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应用快速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银行业作为服务业的一部分积极适应这一趋势。在过去近10年的时间里,我国商业银行电子渠道建设取得较快进展,发展速度远远快于传统物理网点的扩张速度。与传统的存折只能局限于存取款服务相比,银行卡的应用为多个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集成提供了载体。以自动取款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为代表的电子银行,将银行服务拓展到物理网点不能覆盖的区域,打破了银行网点固定营业时间的限制,实现了交易的全天候和全地域。以银行卡的发展为例,截至2011年6月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发行银行卡26.7亿张,上半年交易金额178.6万亿元,其中消费金额7.5万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1%、45%和56%;已发行贷记卡2.3亿张,上半年贷记卡交易金额3.3万亿元,其中消费金额1.8万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4%、51%和50%。贷记卡消费金额达到银行卡总消费金额的24%,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占比从2006年的3.1%迅速上升至2011年第二季度的21%,对便利金融支付、增进小额信用循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电子银行交易近年来日趋活跃,电子渠道正在成为企业和居民资金管理、网络消费、享受银行服务的重要平台,分流了传统银行柜台业务的压力,提升了银行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截至2010年底,我国主要商业银行电子渠道累计交易357.29亿笔,交易金额628.52万亿元。其中,网上银行客户数超过2.79亿,网上银行交易109.02亿笔,交易金额520.77万亿元。而2006年的电子银行交易额仅为122亿元。
三是商业银行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的程度日益加深。截至2011年6月30日,全国共有7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衍生产品交易资格,交易总敞口10.23万亿元人民币;交易量26.38万亿元。绝大部分为利率类和汇率类的交易产品。无论是从自营套期保值还是代客交易的角度,商业银行作为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衍生品市场和其他场外市场的参与主体,越来越多地使用、创造、组合金融工具,满足不同客户对资产转换、保值增值、对冲风险、期限转换等方面的需求。
记者:银监会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发展做了大量工作,近年来在衍生品交易、信贷资产转让、信用卡业务、银保业务、银行理财等领域出台了多项监管规范,引导市场发展,规范创新行为,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王华庆:银监会早在2006年就印发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其中明确了银行创新和创新监管的一系列原则,提出了“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创新监管原则,提出了“简单、实用、透明”的创新实践标准,也要求商业银行遵循“四个了解”的准则,即“了解你的业务,了解你的风险,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交易对手”。这些准则都是在大量金融创新活动中积累和总结的客观规律,是指导银行创新活动和创新监管工作的重要原则。
银监会一直倡导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并行不悖。金融监管应持续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变化,分析把握金融创新产生的新风险、新问题,总结行业科学实践和金融创新的最佳实践,鼓励有益的、可持续的、符合公共利益的金融创新行为,纠正有害的、短期投机的、恶意规避监管的金融创新行为。银监会据此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填补了监管制度空白,持续保持监管的有效性。
2010年以来,我们制定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填补了信用卡业务监管领域的制度空白。根据信用卡业务发展和监管客观要求,从管控风险的角度进行较全面的规范,基本覆盖了信用卡业务的全过程,对业务准入、专营机构设立、市场退出、规范营销、未成年人用卡、超限额用卡、催收管理、特约商户管理、客户信息保护等重点领域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促进信用卡业务合规稳健发展和有效监管提供了法规依据。同时,修订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明确商业银行衍生产品套期保值和非套期保值交易的划分标准,首次规定了差异化的准入要求,进一步强化了非套期保值交易监管资本限额、衍生产品营销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此外,针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跟进发布规范性文件,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和洁净转让原则,禁止分拆转让,严格要求与借款方重签贷款协议,规范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变更,防范监管套利和隐匿风险。针对近年来理财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误导销售和引发客户投诉的情况,银监会近期正式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销售环节做好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制定专页的风险提示书和专页的客户权益须知,对客户按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风险评级,对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实现风险匹配原则;要求银行首先做到“卖者有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实现合规销售,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监会还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突出强调保护客户利益原则,禁止保险产品与银行产品混淆销售和简单类比,强制实行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禁止保险公司向商业银行网点派驻人员,明确责任,防范误导销售引发的集中投诉风险。对商业银行使用外部评级公司行为做出规范,要求银行不应将外部评级直接作为授信依据,规定了必要的尽职调查标准,要求银行审慎使用外部评级结果,建立外部评级监督机制,防范过度依赖外部评级和评级变动等情况带来的潜在风险。
这些都是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并行不悖的具体体现,也是监管关注创新、适应创新、科学规范创新,使创新能够发挥有益作用的必然结果。只要有创新行为,就会对创新监管提出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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