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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者三年内按规定减税
来源:石家庄日报 更新时间:2011/5/26 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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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和个人可持证提出申请

    石家庄市出台《自主创业人员和企业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认定实施办法》

  符合条件者三年内按规定减税

  企业和个人可持证提出申请

  记者日前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政策,促进创业就业,日前,石家庄市出台了《自主创业人员和企业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认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企业和个人三年内按限(定)额扣减各种税

  据了解,在石家庄市内自主创业人员及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企业均适用此《实施办法》。办法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按照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而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对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仅指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个体经营者可持相关证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按照规定,个体经营税收政策认定、审核程序为: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向创业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当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点核查以下情况:创业人员及所创业领域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创业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经当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由所在高校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核实后,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中将其标注为“已领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将认定的“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信息录入“河北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按季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审核程序为:市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各县(市)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当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查情况包括:核查当期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规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是否已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就业失业登记证》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新招用人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核查企业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为新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新增岗位招用失业人员;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对不符合享受优惠经营范围的企业不应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相应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本报记者  李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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