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降低借壳上市的盈利条件,为创业企业借壳上市预留空间。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借壳上市的盈利监管条件,即“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对于借壳上市的盈利条件,《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部分细化,明确了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济实体2个会计年度的盈利指标2000万元,相对于原来借壳上市制度的缺失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但作为以主板、中小板公司(创业板尚未予以明确)为主体的上市公司重组,不论是从规模还是从重组资产的质量讲,作为借壳方,对其资产盈利的要求应该有一个相对合理的要求,并使其能在一个相对稳固成型的板块参照系下运作,譬如创业板和中小板。
笔者认为按照这个标准,与其在创业板企业与中小板企业盈利指标之间进行折中,还不如直接选用创业板企业的盈利标准,并根据需要增加“成长性”要求,规定“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从而为更多的成长性企业、创新企业实现借壳上市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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