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在职人员今年起按新的工资总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工资包括:岗位、薪级、绩效工资及各种津补贴奖金等 本报讯(记者 杨琨 实习生 曹沫)由于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暂行)的通知》(冀政办〔2010〕37号)中有关“将绩效工资纳入参保单位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要求,石家庄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对《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石政办发〔2008〕75号)、《石家庄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细则》(石劳社〔2008〕358号)规定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进行调整,并出台《石家庄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新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其中要求事业单位将绩效工资纳入缴费基数,在职人员按新的工资总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纳入缴费基数
在职人员缴费工资项目调整为:从2011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纳入缴费基数,在职人员需按新的工资总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未纳入绩效工资但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各种津补贴及奖金等。
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统筹支付项目调整如下:根据规定,实行绩效工资后,离退休人员的津、补贴统一规范为离休人员补贴和退休人员补贴。从2011年1月1日起,规范后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纳入统筹支付项目,由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离退休人员项目包括:基本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补贴、劳模荣誉津贴、教(护)龄津贴、部分离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的每年1-2个月生活补贴、护理费、交通费、养老保险津贴、丧葬费、回民补贴等。
统筹项目调整以前,离退休人员按照石人社字〔2010〕315号文件增加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由原单位予以补发,遗留问题,由原单位负责解决。
机关及参公单位:缴费基数调整为改革后确定的工资总额
从2011年1月1日起,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参保工作人员,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工资制度改革后确定的工资总额。离退休人员也相应按调整后的项目发放。发放项目为:基本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补贴、劳模荣誉津贴、部分离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的每年1-2个月生活补贴、护理费、交通费、养老保险津贴、丧葬费、回民补贴、警衔津贴等。
自谋职业人员:缴费基数参照规定相应调整
从1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自谋职业人员,参照《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暂行办法》,按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调整缴费基数,已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也相应调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
双基数缴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补贴总额纳入单位缴费基数
实行双基数缴费的离退休人员的缴费,按照调整后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离退休人员补贴总额纳入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由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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