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度门”、“伊利门”都是发生在网络上的不正当竞争事件。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创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必须跟上时代的变化。
1993年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诸多滞后之处,已经不能充分应对市场变化,从对新近出现的“百度竞价排名”、“蒙牛伊利陷害门”等几起不正当竞争事件的束手无策可以看出,故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大修的呼声一直很高。最近,媒体报道称国家工商总局完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并已上报国务院法制办。考虑到实践中普遍反映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应考虑解决如下的问题:
规制“百度竞价排名”等行为
2010年出现的几起不正当竞争事件,如史三八美容医院告伊美尔医院,百度一案中出现的通过竞价排名挤占知名企业的经济利益,还有360将百度工具栏标注为“恶评软件”从而诱导用户删除,无不反映进入信息时代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花样不断翻新。如墨守成规,将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的11种类型之内,无疑会使该法无力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创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许多学者认为该条系一般性条款,应当通过解释该条使《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时俱进。
对此,司法机关已行之在先,最高人民法院曾要求各地法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定,对没有具体规定予以禁止的行为,如果确属违反诚信或公认的商业道德、商业惯例并且有损害事实,不制止不足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时,予以制止。期待此次修订能够将这一做法通过立法予以确认。
行政、司法二元解释的体系可予明确
在通过解释一般性条款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的时候,为了防止任意性执法遏制竞争动力和创新意识,许多国家都只将这一解释权授予少数权威机关,如德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委员会”。
在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二元解释体系:对于行政执法方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宣称自己享有行政解释权,其行政解释属于有权解释;对于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司法解释昭示了自己的权力,同时,各级法院也在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个案中实际行使了这一权力。期待在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中,对认定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应予规定,并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二元解释体系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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