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结束的首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一个热点问题是如何共同应对全球性环境问题——气候变暖。应该说此次对话是中美两国今后在能源、环境领域求同存异、互惠发展的新契机。然而,如果据此认为中美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已经达成共识,则过于乐观。事实上,此次对话在“碳关税”这一两国仍有巨大分歧的问题上,并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的进展。
“碳关税”纷争的核心在于,美国认为这是利用市场化手段解决全球性环境问题必需采取的措施,而中国则认为“碳关税”是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也违背了WTO关于自由贸易的基本原则。联合国气候变化首席科学家也认为美国所提出的“碳关税”的观点现实操作性较低,甚至是比较危险的,很可能损害发展中国家参与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热情。然而,WTO并没有对“碳关税”坚定地说“不”。200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克鲁格曼更对“碳关税”在WTO框架下的合理性有明确的设想,他认为“碳关税”本质上就是一种增值税,是政府对市场所产生的扭曲——不考虑环境外部性的一种矫正,真正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应该看到这一合理性而对“碳关税”予以接纳。
从美国国内来看,“碳关税”不仅得到了以克鲁格曼为代表的不少经济学家的合理性论证,在政治领域也有着强有力的拥趸。“碳关税”的出台,可以说是对南部重工业地区及其所代表的政治势力的妥协,也是为了确保《清洁能源安全法案》的顺利通过。奥巴马政府当然清楚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对此可能产生的激烈反应,但由于手中有足够的“合理性”解释,短期之内不会放弃这一战略意图。
然而,美国所强调的“合理性”是否适用于中国?“碳关税”真的是中国对外贸易不能承受之重?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既要看历史,也要看今天,更要看未来。从历史看,无论是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还是人均排放量,中国都远少于美国。如果今天的中国要发展,就要承受“碳关税”,那美国是否应先就历史排放的二氧化碳支付“碳补偿”呢?从今天看,全球气候变暖已经不容回避,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必需采取切实行动来应对气候变化。目前中国在节能减排工作中所采取的方式基本以行政命令为主,市场手段为辅,利用市场尚不充分,更谈不上创建一个新的“碳”市场。也许美国的“碳”关税对中国而言是助推新能源产业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的良好契机。从长远看,美国计划在2020年实行这一制度,中国还有10年的时间可以准备应对,“碳税”也可能在那个时候在国内推开,出口商品被征收“碳关税”也就变得合理且合法了。
因此,中国政府不必对美国所提出的“碳关税”政策反应过度,应对的策略其实有很多。例如,从人类公平发展的角度,中国完全可以提出:既然美国认为“碳关税”是一种增值税,那征收的“碳关税”是否可以返回给中国,以补贴中国政府对二氧化碳减排所需要的投入呢?这部分“碳关税”的转移可作为美国政府对自己历史排放量所造成的社会成本的补偿,也可以看作是发达国家消费者对自己消费能源密集型产品的现实补偿。发展中国家生产的大量能源密集型商品都是为了满足发达国家的需求,发达国家消费者应该为其消费这些商品所导致的外部性支付相应的成本。发展中国家出口商品低廉的价格实际上是不包含这部分成本的,“碳关税”的征收正是要让消费者对这部分成本予以支付。因此,所支付的“碳关税”至少应该部分返回发展中国家,以补偿当地在生产这些产品过程中所造成的社会成本。
美国国内的“碳关税”之争正在成为一场论战,这说明其内部保守派与改革派、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对这一问题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奥巴马的战略能否在共和党势力相对更强大的参议院获得支持,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国内学者应该审时度势,从理论、政策、实践等多个视角对“碳关税”进行深入解析,提出更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为中国在年末的哥本哈根会议中明确立场、取得先机做出贡献。(吴力波 作者为复旦大学能源经济与战略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