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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近日透露,《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该修订送审稿将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也列为广告主体。如获通过,这将意味着,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严惩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无疑顺应民意,但也有人担心,如果监管不到位,这次修法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
乐观
立法严惩不可缺
按照网上流传的一份明星代言价格表,一个三流小明星的代言费也已五万起步,一线明星则远超百万。常人无法抵御这样的巨大诱惑,更何况我们的明星大多属于娱乐“暴发户”,缺少基本的底蕴和涵养。因此,单纯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进行道德谴责,根本无济于事。事实上,随着近些年虚假广告的泛滥成灾,明星代言多次成为相关部门的重点打击对象。但在缺乏法律依据的现实下,这样的“打击”更像是滚滚利益洪流中的一个笑话,时常被扭曲成明星新一轮炒作的推动力。
小技不修,则大道不彰。虚假广告泛滥缘于无法可依,那么修法则时不我待。将广告代言等参与者纳入广告主体,承担连带责任,绝非天才的创意,而只是回归“责权利对等”这个基本的法律原则。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需要为自己的哪怕极微小的言行承担责任,而明星们出镜几分钟即获利数十上百万的广告费,却可以拍拍屁股说一声“我伤害了你却一笑而过”,这无异于现代版的“窃钩者诛,窃国者侯”。更要看到,由于明星的社会影响力巨大,其一旦代言虚假广告,危害性将至为深远。可以说,明星们所享有的法外特权,造成了假伪产品的泛滥,也是娱乐圈自我堕落的根源。
“明星代言”暴利无风险的时代该结束了。这不仅是消费安全的必要保证,也是明星对自我形象的一次救赎。在一个假货横行、谎话连篇的社会里,没有谁不是受害者。从科学立法起步,到严格执法的深入跟进,我们期待一个澄明的广告界,期待一个不再以“圈钱”为主业的娱乐圈。(吴龙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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