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
别留下空子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是公众心中的一个痛,大家一点都不陌生。笔者随手抓来就是一大把,比如倪萍和邓婕代言“三鹿奶粉”、巩俐和濮存昕代言“盖中盖”、唐国强和解晓东代言“不孕不育医院”、文清代言“眼保姆”、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茶”成为2007年“3·15”晚会的标靶,侯耀华代言澳鲨宝、伯爵养生胶囊……方舟降压仪等十项广告全违法,被媒体戴上“明星代言界十项全能”帽子,被网友调侃“第一猛男”等。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危害多多。明星代言广告,消费者出于对明星的信任,心里想着再怎么样这明星也不会给假产品做广告代言吧,不仅缺少理性和理智的分辨,而且还打消了对产品的种种顾虑,更有很多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时,看的不是产品本身,而是明星代言的广告。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产品出了问题,那么所谓的明星代言,扮演的就是一个个“助纣为虐”的角色。因此,明确规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追刑责,使明星谨慎代言虚假广告,对明星、对消费者都是一种关爱和保护。
但是,现在作出这样的规定,能不能吓退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呢?笔者认为,一要看制度的科学性,二要看制度的执行力。比如遏制矿难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由于制度本身不严密不科学,结果被个别领导钻了空子,突击提拔“矿长助理”代替矿长下井。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入刑制度会不会重蹈这些制度的覆辙,被明星钻了空子,不能不考虑。加之明星头上有光环、明星不差钱,追刑责能否吓退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还需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粟海)
■评判
投诉有效是关键
立法到位不等于执法到底,权大于法、权认钱不认法等,在当今名利场中还有市场。
法律惩处是终点站,投诉是维权渠道,能否把代言虚假广告投诉一路畅通地输送给法律惩处,则是公众最关注的看点,也是最容易产生官僚腐败徇私枉法的地方。这就少不了把法律刑责细化到可准确对号入座、可一目了然监督的层面,大幅缩小司法机关量刑自由裁量权,保障舆论监督、社会监督跟进,保证名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会受到严惩,这样,立法才具有震撼效果和完整的意义。(童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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