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主协议构成及适用规则
主协议第二条和第三条对主协议的构成和适用分别进行了约定。其中,主协议的构成可以参见本文第二部分关于主协议文本结构的介绍和分析。
就主协议的适用范围而言,交易双方在签署主协议之后达成的贷款转让交易适用主协议;若交易双方未另行约定,主协议将被默认为不适用于交易双方在签署主协议之前达成的贷款转让交易;双方也可以在补充协议中另行约定就双方间在此前达成的贷款转让交易纳入主协议的适用范围。
3. 核心交易安排条款
1) 贷款转让
根据主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的约定,每笔具体交易自结算日起生效,受让方自结算日起成为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人,在转让标的范围内享有相关的权利并承担相关的风险。也就是说,自受让方向转让方实际支付转让价款,即主协议第一条定义的“转让本金”之日起贷款转让交易生效,受让方因此成为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承担者。
鉴于《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主协议第四条第二款要求转让方应当将贷款转让事宜通知借款人和各担保人,通知方式可以由双方在补充协议(若有)和/或交易确认函中约定,交易各方可以选择使用主协议交易确认函所提供的《贷款转让通知函示范文本》及其附录。
2) 担保权益转让
根据《合同法》第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此外,《担保法》第22条进一步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物权法》第192条则规定,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外,贷款转让予受让方后,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权益也随之转让予受让方。相应的,转让方应当依据主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的要求将贷款转让事宜通知担保人;第四条第三款则进一步要求转让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贷款合同与相关担保合同的约定,采取受让方合理要求的措施督促各担保人在合理时间内办理担保权益转让所需要的审批、登记、备案或通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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