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贷款转让主协议》的文本结构
《贷款转让主协议》主要包括如下各部分文件:
1) 主协议;
2) 交易双方关于主协议的补充协议(若有);
3) 贷款转让交易确认函示范文本(包括分别适用于致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贷款转让通知示范文本和贷款转让通知确认函示范文本);
4) 贷款转让交易确认函示范文本的附件(交易双方可以将与拟转让贷款相关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贷后管理委托代理合同等文件作为交易确认函的附件)。
上述各部分文件中,主协议文本作为主体部分规定交易的一般性安排和基本法律条款;此外交易双方可以基于双边谈判确定双方间交易的特别安排并就其签署补充协议,对于交易双方并未另行约定的内容适用主协议默认条件;交易双方可以选择仅依据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上点击成交而生成的成交单确认双方间的具体交易条件,也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签署交易确认函。
上述各部分文件的效力优先顺序为:补充协议(若有)与主协议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有优先效力;就一笔具体交易而言,在主协议、补充协议(若有)和交易确认函出现不一致时,效力优先顺序如下:交易确认函、补充协议、主协议;而如果上述交易确认函与双方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上点击成交而生成的成交单约定不一致的,交易确认函具有优先效力。
三、 《贷款转让主协议》的主要条款内容
1. 定义条款
主协议第一条“定义和释义”对主协议中使用的术语(按拼音顺序)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以便于市场参与者正确理解与使用主协议。其中,既包括一般金融交易通常涉及的概念,如营业日、中国法律等,也包括贷款转让交易中特有的术语,如转让标的、管理费、应计利息等。
特别需要提及的是,主协议项下的“转让标的”定义为“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鉴于主协议将贷款定义为已发放贷款,因此,主协议项下的转让标的仅为已发放的贷款,而不包括借款人尚未使用的承贷额。此外,为拓宽贷款转让交易的参与者范围,“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不仅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而是包括转让或受让全部或部分标的贷款的机构投资者及其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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