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严格的监管来自于对现有体系的重新梳理并制定更全面的法规
当美国和其它工业国家试图对金融市场加强管理时,人们不可避免地与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后采取的监管改革相比较。金融危机之后市场需要更多的法规,还是在现存法规里已有足够的监管?
一个简短的回答是:两者都是。美国法律里已有大量的金融市场监管法规,但不幸的是他们非常分散。比如说,在联邦层面上有三个银行监管机构,此外每个州还有各自的法律。即使在没有金融危机的时候,这些不同的监管法规之间也很自然地会产生冲突,而在金融危机下这种冲突就越发凸显出来。
这三个监管机构—货币监理官、联邦储备系统以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成立的年份相去甚远:货币监理官创建最早,在独立战争时期就成立了,而联邦储备系统跟随着在1913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1934年成立。起初货币监理官控制着在1864年国家银行法案下注册的“国家银行”,而联邦储备系统监管这些国家银行的股东,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则承担那些提供存款保险的银行的司法管辖。因此,职能的重复在每次增加新的监管机构时都会出现。
由于这个原因,一些批评家说监管法规已经足够了。即使是那些支持加强监管的人也意识到,仅仅协调不同机构的监管活动而不建立更多的证券或银行法规,也能有很大收益。这个想法也是奥巴马政府最近的有关合并几个机构的职能、赋予联邦储备系统主要风险监控职能的计划的核心。
合并这些不同机构的职能到一个主要机构下,还可以减少华尔街“监管套利”的做法。这个做法的意思是,一家银行如果希望在更宽松的监管环境下运营,它只要简单地寻找一个监管较弱的机构。这不是常见的行为,但是一旦发生,它的影响是灾难性的。美国国际集团(AIG)因为旗下拥有一家储蓄银行而曾经在一个储蓄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下,而这显然是个对保险公司在互换市场的活动一无所知的监管机构。
目前美国的银行的实质到底是什么?它可以做什么,更重要的,它不应该做什么?
历史也许可以为我们提供帮助。美国的银行业务是被1933年银行法案定义、定型和塑造的,这个法案更多地被称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在小富兰克林·罗斯福的第一个任期内,这个法案让人记忆最深的是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离,并且引入存款保险。法案的其余部分似乎都被遗忘了。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中,美国的银行业务是被精确定义过的。商业银行能做和不能做的都被清楚地陈述出来。法案清晰地说明了允许银行经营的业务,包括外汇交易和贷款营销等。在这方面这个法案是积极的。至于投资银行业务,该法案没有明确使用“禁止”的语言,而只是将它从商业银行业务中剥离。没有一家银行可以从公司证券业务的运营中获得超过10%的收入。实际上这就排除了所有同时拥有这两项业务的大银行,它们必须从这两个业务中选择一个。
这个结果很引人注目。商业银行从事借贷业务,投资银行从事公司证券业务,共同创造了现代华尔街。在这个业务分离后,摩根士丹利从选择专注于做商业银行业务的摩根大通剥离出来。其它纯粹的证券公司也应运而生,如第一波士顿。其它公司,如高盛,就留在证券业务里,尽管当时它在华尔街还不是重要的影响力量。一年后国会在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案中创立了新的监管机构。
在接下来的年份中这个监管框架受到了损害。当金融系统在1999年随着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而放松监管时,这种放松监管强调的主要是结构,而非职能。昔日的银行控股公司被金融服务控股公司代替,后者具有更广泛的权力和拓展的结构。
去年秋天,摩根士丹利和高盛,华尔街的两家杰出的投资银行,均向美联储申请并获得批准转型成为商业银行。这使得它们可以获得问题资产救赎计划的资金从而避免破产。挥霍的孩子终于回家向父亲乞求接济。
任何有关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两者的重叠的新监管,都需要从定义开始,如格拉斯-斯蒂格尔做的那样。允许的和禁止的活动必须被清晰陈述出来,对潜在的违规行为的惩罚也必须阐明。这将迫使立法者和监管者必须通盘考虑金融系统,并识别出潜在的冲突领域,这些冲突可能导致未来的新的金融危机。如果完成的话,新的灾难发生的机会就会减少很多。
(作者为华尔街投资银行史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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