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5日发布《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境内银行纳入管理范畴,取消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核准手续,以规范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和分析。
《通知》明确将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境内银行纳入管理范畴;取消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购汇核准手续;明确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注销及结汇核准等业务的办理程序;规范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利润汇回、减资、清算及转股等事项;明确境内银行在《通知》发布前已从事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应履行的登记备案手续。
《通知》特别规定,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产生的利润不得单独结汇,应纳入银行外汇利润统一管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汇。境内银行将其境外直接投资获得的境外机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给境内其他机构的,相关资金应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
《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外汇局表示,《通知》与2009年发布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在管理原则,管理框架及要求上基本一致,以登记备案为基本原则,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同时有助于完善境外直接投资的统计监测,切实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本文来源:中证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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