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瑞灼
记者近日从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处了解到,备受关注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近期有望出台,在这一背景下提高个税起征点呼声渐高。据悉,在这方面广东有望率先破冰。针对广东省政协委员黄西勤关于提高广东个税起征点的建议,广东省地税局日前答复称,将向中央反映,建议对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扣除标准建立和地区物价水平、通胀系数相挂钩的浮动机制。(《上海证券报》6月25日)
近年来,随着国内贫富差距的扩大,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不绝于耳。虽然从2005年以来,三次提高了个税起征点,但由于调整的幅度较小,普通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缴纳主体的不正常现象,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长期以来,我国在个税征收标准上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这种做法显然与现实的情况不符。以每月3000元的收入为例,这样的收入在广东等沿海地区可谓极为普通,只能解决基本的生活和温饱,而在西部不发达地区,每月3000元的收入足可以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在这种情况下,沿用统一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税负的公平何在?
个人所得税作为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税种,更多承担的是调节社会财富、减少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的职能,本应当是让富人多交税,以补穷人之不足,而普通工薪阶层则无需缴纳。可事实是,当前普通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力军,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与个人所得税的宗旨不符。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因素便是,这种不问生活成本、物价指数的“一刀切”的征收方式,把本不该承当个税的工薪阶层纳入了其中。
理想的个税标准应当与当地的CPI联系,在国家统一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浮动。因为只有将个税起征点与收入变化、通货膨胀等因素挂钩,按照物价指数的涨落,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使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实行不同年度浮动的个税起征点制度,才能真正实现税负公平。在这里,我们不妨学学美国的经验。美国现行的个人纳税法案是1992年制定的,其中规定,个人纳税额有两种扣除方式:个人扣除和标准扣除,而个人扣除是和CPI联动的。现行办法为:以制定税法的年度1992年的个人扣除额2000美元为基准,今后每年的CPI超过1992年CPI的百分比为增加量,两者相乘得出本年需增加的可抵扣额度。假设2005年的CPI超过1992年50%,则当年需要增加的可税前扣除的额度就为3000美元(2000+2000×50%)。
显然,美国的个税扣除办法更能真实体现一个公民的真实收入状况。在当前国内内需不足的背景下,实行个税浮动制、降低工薪阶层的税收担负,对于扩大内需的意义非同小可。因此,我认为国家有关部门有必要认真考虑广东的建议,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
责任编辑:cpr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