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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安全法已在讨论 央企信息可列入国家秘密
来源:东方早报 更新时间:2010/5/7 17: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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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安全法律进入前期讨论”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出炉,专家称在效力上尚不能让人满意

  早报记者 栾立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网站26日发布《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从企业战略规划到财务信息方面的诸多信息均定义为商业秘密。

  《暂行规定》要求央企尽快制订实施细则,成立各自的保密委员会,保护商业秘密。对此,相关专家表示,该规定更多集中在保证央企内部不出问题,而在效力上尚不能让人满意,尚需与相关法律衔接。

  防止堡垒从内部攻破

  此番发布的《暂行规定》分为6大部分,包括商业秘密的确定、保护措施和奖惩等。其中对于商业秘密做出明确界定,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央企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央企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具体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该规定于3月25日生效。

  “对于《暂行规定》,应该理解为是国务院国资委针对本部门下属央企制订的一部内部管理规定。”曾参与《暂行规定》前期讨论的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经济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江涌告诉早报记者,“力拓案”的出现,引起了行业内和社会各方对于商业秘密的关注。堡垒往往是从内部突破的,出台这一规定,也是央企加强内部保密工作力度、强化内部管理的一个过程,“毕竟商业间谍也是要从企业内部入手,此举也是避免出现有缝的蛋。”

  不过江涌指出,企业服从于法律,目前公布的是一个规范性的管理规定,对于企业和员工进行规范管理,但和法律在效力上还有一定的区别,因此《暂行规定》还有待和相关法律衔接,对内尤其是对外才有更大约束力。

  央企信息可列入国家秘密

  可查资料显示,国资委公布《暂行规定》之前,四位前力拓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受贿和窃取关于中国钢铁企业铁矿石价格谈判的商业秘密而出庭受审。对力拓案,外界比较集中的观点是,中国对国家安全比较重视,但对商业安全重视明显不够。而重大商业机密是国家安全的重要方面,特别是在铁矿石、石油等有关国家重要战略资源的谈判时,要高度关注国家利益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此番发布的《暂行规定》也确实为政府将商业秘密重新分类为国家秘密留下了余地。根据《暂行规定》,中央企业商业秘密分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但“中央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经济安全法已在讨论

  此外,早报记者了解到,相关部门已经在加快经济安全方面法律的推进工作,该法律已进入前期讨论阶段。据参与讨论的内部人士介绍,在之前的几次讨论过程中,争议比较大,争议的重点是关于这部法律的关键概念和涵盖范围等,“究竟是制订一部涵盖经济安全整体概念的法律,还是从某个具体方面入手,如美国的商业间谍法,这是讨论中意见比较不一致的方面。”

  该内部人士同时透露,目前这部有关经济安全的法律的出台还没有具体的时间表,因为这部法律不光要符合中国国情,还要避免和国际上的相关法律发生冲突,以及遵守国际上的通用惯例,因此还需要一个过程。



责任编辑:cpr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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