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洁)自今年9月底起,房屋登记办证将“立等可取”。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了《关于提高房屋登记办证效能推行“立等可取”做法的通知》,《通知》明确,各市要采取强有力措施实现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2010年9月底前所有设区市市区均应做到房屋登记办证受理后“立等可取”(大宗件、疑难件除外)。有条件的县(市)争取年底前实现“立等可取”。
为实现“立等可取”,《通知》要求各市要整合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实行一站式服务,即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口发证。同时,要求各市要将审核权限下放到服务窗口,实现窗口直接受理、直接审核、直接登记办证。为了优化流程,简化办事程序,《通知》要求,各市要对照《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程序,重新梳理房屋登记程序,调整内部运行环节,建立简捷、高效的工作流程,不得随意增加审核程序。严格按照《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收取要件,各市要对办理房屋交易登记提供的要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没有依据的,不得擅自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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