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在这期间,我确实想了很多问题,思考我们为什么会输?
我看到一组数据:2003年到2008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464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其中大部分都是浙江民企与国际知名公司之间的纠纷,特别是与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的公司。在这些涉外案件中,国外公司胜诉率在95%以上,这样的结果不免让人心寒,当时也确实为庄吉捏了很大一把汗。同时,我也密切关注近期发生的类似案件,分析他们赢在什么地方?比如我跟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交流,请教为什么正泰集团与法国施耐德长达三年的专利侵权纠纷案,最终能以施耐德天津公司向正泰支付1.6亿元补偿金而达成和解。
在宏观层面上分析国际大局、微观层面上摸清案件细节之后,有些脉络就渐渐清晰。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立的时间并不长,1982年中国才制定了《商标法》,1984年制定了《专利法》,1990年制定了《著作权法》,这些法律在上世纪90年代根据参加国际公约的需要,先后两次经历过重大修改。而从2001年中国加入WTO到今天,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治建设进入了新的时期,中国更多的是从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要来考虑法治建设。所以,很多看似独立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中国企业胜诉还是败诉与当时的经济大局和国际形势或多或少都有些关系。从庄吉前几次迥然相异的判决结果来看,也能寻到一些蛛丝马迹。
2009年2月中旬,与沃尔玛的官司,打还是不打?董事会有些成员还在犹豫。此刻,离我们最后一次上诉期限只有十几天的时间。
在这个决策的关键点上,综合多种因素考虑,我和郑元忠董事长意见一致:坚决将官司打到底!自己养大的“亲儿子”岂能拱手让与他人?
当时我的心里确实也没有底儿,既然是最后机会,那就放手一搏吧。为了收集证据,我们想了很多办法,让员工们抱着一大摞客户资料挨着打电话,在报纸上刊登《寻物启事》等多种渠道搜集新证据。二审期间,我们又向法院及时提交了两组新的证据,并与此前的六组证据形成了完整有力的证据链。
2009年12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第8791891号“庄吉GEORG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给出的依据是,虽然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法院认定庄吉公司在行政审查阶段和一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涉案的三年期间内对“GEORGE庄吉及图”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但是鉴于庄吉公司在二审诉讼中新提交证据能够证明庄吉在涉案的三年期间内销售了使用“GEORGE庄吉及图”商标的服装商品,故“GEORGE庄吉及图”商标应予维持。
交战了7年,庄吉与沃尔玛的商标争夺战终于以庄吉胜诉而落下帷幕。
关键时刻的抉择
事后,很多媒体采访我,问我在这曲折的商标纠纷案中的收获与感想。说实话,感想很多,主要谈两点。
第一,民营企业创品牌容易,守品牌难,多带“儿子”出来逛逛总没有错。
早在1993年,庄吉还叫“威利斯”的时候,我们就与上海一家企业打过商标官司,那次我们败诉了,原因是对方先注册“威利斯”商标。而后我们在经营“庄吉”品牌时,非常注意商标的保护,注册了78个防御性商标来保护庄吉的商标,连“压告”这类的近似商标都注册了一大堆,万万没有想到沃尔玛会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来摆我们一刀。
沃尔玛事件给我们上了一堂课,不要以为你一直在使用的商标就是安全的,在关键时刻,或许你会很难找出自己存在的证据。比如说交易文书、出(入)库单、合格证上都要反映品牌内容,否则是无效证据;在电视等媒体上做广告宣传,要保留有品牌内容的视频截图等原始资料,否则该证据也无效;带品牌内容并盖当时邮戳的信封,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我也在观察国外大品牌是如何保护自己的商标的,与国内外朋友交流,发现国际大品牌会根据商标使用的频率与范围大小,每年会不定时在报刊杂志上做广告,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品牌形象宣传,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是,证明这段时间,该商标的存在。对于中国民营企业来讲,创一个知名品牌不容易,多带“亲生儿子”出来逛逛街,总没有坏处。
第二,非常重要的一点,关键时刻,决策层不能拖泥带水,犹豫观望,更不能轻言放弃。毫无疑问,不可能所有的条件都尽善尽美,我们得到的很多信息也并非全都有用,它或许会左右你甚至阻拦你做正确的选择。这个时候,你需要从中取经,不管怎样,都千万不要停止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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