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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吉集团总裁吴邦东:五战沃尔玛
来源:《商界评论》杂志 更新时间:2010/2/5 15: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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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物:吴邦东,庄吉集团总裁,擅长韧性管理的温州儒商。

  时刻:中国民企庄吉集团与世界巨头沃尔玛关于“GEORGE庄吉及图”商标纠纷案历时7年,5次交锋,一波三折。2009年2月,庄吉在行政审查和一审诉讼都败诉后的十几天里,是否再次上诉,万分纠结。

  决断:庄吉证据不齐,前四轮交锋已连输两轮。在几乎看不到胜算的时刻,最后一战,打还是不打?继续,胜诉概率不大;放弃,又心有不甘,这等于眼睁睁看着别人把自己辛苦养大的“儿子”强行夺走。

  2009年12月3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庄吉与沃尔玛关于“GEORGE庄吉及图”商标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那天,我正在英国伦敦。

  那天伦敦的天气不好,阴雨绵绵,有时刮风,偶尔露出太阳,城市人流稀少,连著名的奢侈品街——邦德街(Bond Street)也比较冷清。不过,有着125年历史的马莎百货公司(M&S)生意还不错,这里有我们公司生产的服装,略感遗憾的是商标贴的不是“庄吉”的牌子。

  正当我感慨高档服装品牌的高附加值时,电话响了。

  电话那头,集团办公室主任李霞的声音高昂:“吴总,我们赢了!我们赢了沃尔玛!”她一直跟进这个案子,情绪很激动。

  我先是很惊讶,接着非常兴奋!因为庄吉与沃尔玛关于“GEORGE庄吉及图”商标的纠纷官司,打了7年,中间过程一波三折,在行政和司法诉讼连输两次的情况下,我虽然坚持这个官司一定要继续下去,但是对于是否能胜诉心里是没有底儿的,最终终审我们胜诉了多少有点出乎我的意料。

  而后,我在想,任何事态的发展都是决策的结果,或者说是选择的结果。拿庄吉与沃尔玛这个马拉松似的国际商标纠纷案来说,2009年2月份,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庄吉败诉之后的十几天内,在证据难以搜集,众多知识产权专家不看好,某些董事会成员有些动摇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放弃上诉,那么事情就会是另外一种结局。

  最初的兴奋

  庄吉与沃尔玛的商标纠纷起源于7年前。

  2003年6月6日上午,我像往常一样,在公司四楼日常办公。

  伴随门外急促的敲门声,集团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匆忙走进来,将一封信函放到我办公桌上。拆开一看,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信函中所述:沃尔玛连锁商店公司“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你单位在我局注册的第879181(25类)号“GEORGE庄吉及图”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我局提供2001年1月16日至2003年1月15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最初,我非常惊讶。沃尔玛,就是那个世界500强之一,全球最大的零售连锁企业吗?他怎么盯上了我们这个远处中国温州的民营企业。当时,庄吉与沃尔玛既无业务往来,也无商业竞争。而后仔细一想,又兴奋异常。庄吉与沃尔玛打官司,竞争对手越强,越能说明迎战方的实力,这对处于发展上升期的庄吉是一个很好的机会。

  于是,我们立即组织人员提交了五组证据(1.员工工作牌以及加工单位的证明;2.商标标识产品订货协议书、标识实物及商标标识加工商开具的发票;3. 带有“GEORGE庄吉及图”商标的发票原件;4. 带有“GEORGE庄吉及图”商标的信封原件;5. 广告合同原件和服装实物照片),以此证明“GEORGE庄吉及图”商标在2000年1月16日至2003年1月15日期间确已实际使用,并委托温州一家商标事务所进行答辩。

  就在2003年7月19日,我们向国家商标局报送《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及答辩》那天,郑元忠董事长还向沃尔玛公司总部发了一封电子邮件,希望以“合作”的方式来解决商标纠纷。

  因为据我们调查所知,在国外,“GEORGE”是沃尔玛旗下的一个大众服装品牌,在美国、英国、德国、韩国、日本等地有销售。2001年沃尔玛进驻中国市场时,出于全球物流大流通商业因素的考虑,就在中国申请注册了400多个商标,“GEORGE”也是其中之一,由于1996年我们“GEORGE庄吉及图”就已经登记注册,并流通使用,所以沃尔玛的申请没有得到批复。当时我们也考虑,庄吉集团有强大的生产能力,沃尔玛有强大的渠道终端,既然大家都中意“GEORGE”,不打不相识,何不尝试一下合作?但是,邮件一去,杳无音讯,对簿公堂也就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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