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标准为45周岁以下参保职工每年每人48元、45周岁及以上参保职工每年每人60元。投保人根据当月被保险人人数,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提取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后向保险人缴纳。被保险人基本医保关系终止后,从次月起不再扣缴和划拨。
李国伟指出,基本医保费的缴纳较以前没有变化,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年筹资标准下降36元。“筹资标准降低,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参保人可以享受到更多实惠。”李国伟说道。
待遇再提高 慢性病支付限额提高
“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以下简称慢性病)门诊就医的待遇也提高了。”李国伟说,此次调整,不仅各种慢性病门诊医疗费支付限额标准提高了,而且还将肺结核由原来的特种病纳入了慢性病的范畴。
据悉,调整后的慢性病病种的范围包括: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Ⅱ度及以上);高血压病(Ⅲ期);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功能衰竭(未达到透析程度);再生障碍性贫血;糖尿病(具有心脑肾眼底损害合并症之一);系统性红斑狼疮(多系统受累);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严重变形、功能受限);脑血管病(具有偏瘫、失语等神经功能缺损体征);精神分裂症;股骨头坏死和肺结核。
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患慢性病,认定后,参保人员诊治慢性病病种,应凭慢性病病种就医证、基本医保卡、病历本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年度计算为1000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的起付标准执行。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实行限额报销,限额以内部分按规定据实报销,超过限额部分个人自负。年累计支付限额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标准执行,不足一年的,按应享受时间折算,同时患多种慢性病病种的支付限额累加,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支付限额 最高支付限额上调4万元
《细则》规定,基本医保统筹基金要按比例报销医疗费用,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6万元。其中,结算年度是指上年的12月26日至当年12月25日。
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医疗费,国家公务员以及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按《石家庄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执行,每个结算年度医疗补助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其他职工按《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由保险人赔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14万元。
对此,李国伟解释说,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较以前,分别上调了2万元,也就是说一个职工若患大病,每年最高可报销20万元,较以前可以多报销4万元。
《细则》还规定,职工意外伤害病种医疗费的支付及管理办法,按《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执行。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筹资标准、医疗费的报销比例、支付限额,视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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