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主营业务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七条 确定军工企业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的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者不低于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九条 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二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3),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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