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部于日前宣布,UT斯达康已经同意支付300万美元的罚金来和解其贿赂在中国国有电信公司工作的官员一案,并保证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这家美国网络设备制造商涉嫌的行贿事实包括:支付将近700万美元,邀请中国一家公司高层以“培训”名义出境旅游;虚假雇佣数名中、泰通讯公司雇员及家属,为他们办理绿卡支付工资;向在美国大学读书的中方政府人员支付400多万美元的“培训”费用。(1月3日《京华时报》)
又一个不光彩的行贿者倒在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利刃之下。不过,中国公众更感兴趣的内容恐怕在于,这家作为受贿者的“中国国有电信公司”到底是谁。作为纳税人的公众有权利知道,这些国有资产管理者们在接受了外国公司贿赂之后,到底跟人家达成了什么样的交易,国有资产在这些不正当的交易中到底流失了多少。
即便撇开国有企业这重身份不谈,接受商业贿赂在中国同样是法律所明确禁止的严重罪行。无论从何种角度看,公众都迫切期待戳穿蒙在这些受贿者脸上的画皮。“洋贿赂”在中国兴风作浪愈演愈烈,几乎是人所共知的“潜规则”。2004年4月,朗讯被曝为近千人次中国官员、企业高管“访问”美国花费超过千万美元。而在2003年到2007年间,西门子曾向5家中国国有医院行贿上千万美元。沃尔玛、德普、IBM、雅芳、家乐福……这些名头很大的跨国公司,都曾卷入“洋贿赂”丑闻之中。
关于这种“橘生淮北为枳”的“洋贿赂”现象,有人认为根源在于中国正处于“转型加新兴”的市场化特殊阶段,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查处类似案件很难掌握确凿证据。事实上,中国的确尚未制定一部《海外反腐败法》,但是我们所要治理的并非中国派驻海外的公司,查处在自己国土上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运用目前的《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已经足够。而且,我们似乎并不缺乏送上门来的证据。仅仅是去年8月间,美国司法部就曾接连将两桩“洋贿赂”的线索和证据予以曝光。一桩是,不干胶巨头艾利丹尼森承认向中国地方官员行贿以获取项目;另一桩是,美国控制组件公司(CCI)承认行贿包括中石油、中海油在内的9家中国公司。
然而,我国司法部门对于这样得来全不费工夫的线索似乎并无兴趣。艾利丹尼森案的涉嫌受贿方只是发布了一个语气平淡的“经核实,不存在”的声明,便再也没有下文。而CCI行贿名单上的大部分企业均矢口否认,其间自查出来的最大问题只涉及1万元人民币,且涉案的下属公司“已经不存在”了。尽管也有消息说,有关职能机关将介入调查。但在这之后,同样是一个再无下文。如果遵循上述“经验”,那么公众想要知道谁吃了UT斯达康贿赂的愿望恐怕又要落空了。如果连行贿者都已经确定无疑的“洋贿赂”案件都不肯去追究,那么只能说创造公平的商业竞争环境非不能、实不愿。
日本在上个世纪70年代前后,也曾经陷入“洋贿赂”的泥沼之中难以自拔。一个典型的案件是,美国洛克希德公司使用1210万美元贿金获得了全日本航空公司4.3亿美元的交易合同。日本有关当局下定决心,前后花费6年时间终于使此案受到清算和追究。此案之后,日本商业贿赂案件多发的态势逐步得到扭转。中国应当从日本的这一案例中得到启示,根除包括“洋贿赂”在内的商业贿赂需要断臂的勇气和决心。有这样的决心在,UT斯达康贿赂案未必不是一件很好的新年礼物。告诉公众谁吃了UT斯达康的贿赂,可以成为中国根除商业贿赂、重塑公平竞争环境所迈出的难能可贵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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