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呼吁建立责任追究联动机制终结特许经营行业乱象
据商务部最新数据,截至目前,我国已有1000余家企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完成了相关备案,特许企业的覆盖范围遍及全国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更早之前的数据显示,早在2008年年底,我国特许经营连锁百强销售规模就已经超过2000亿元。
然而,随着特许经营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关投诉与诉讼也与日俱增。记者近日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在对相关案件进行调研后发现,目前多数特许人尚不具备完善的特许经营条件,且不诚信现象严重,“十个加盟九个骗”甚至成为社会对特许经营的一种看法。
“市场乱象只是问题的一个部分,不同的法官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认识也存在分歧。更为关键的是,当法院发现个别企业严重违规运作时,也只能就案审案,无法起到‘杀一儆百’的社会效应。”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裴桂华说。
争论不止特许经营案判决理由各不相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来自行业主管部门———商务部商贸服务司的尹虹处长表示,“两店一年”是条例规定的从事特许经营行业企业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时条例也规定特许人必须履行信息披露、按期备案等相关法律义务。
对于违反“两店一年”是否可以构成合同无效这一问题,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两种不同的声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黄勇认为,特许经营在国外是一种成熟的经营模式,而在我国的发展并不成熟、不发达,所以应更多地看到市场的力量以及“契约自由”原则,当企业没有做到“两店一年”时可以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罚,但不能轻易地认定为合同无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调研意见也认为,“两店一年”属于倡导性的强制性规范,不应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判断依据。
而与上述观点不同的是,有部分专家和法官认为,“两店一年”是一种资质,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许经营行业准入性规定,属于关涉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这种资质,就不能够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即使签订了相关合同,也应属于无效合同。
此外,裴桂华还提出,对于“两店一年”是否影响合同效力需要综合考量。如果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时并不具备相关硬件,更多地是为了“圈钱”,则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作出有利于被特许人的判决;相反,则应当更多地考虑合同的稳定性,不能轻易地仅以不具备“两店一年”简单认定合同无效。
据了解,自条例实施以来的两年多时间里,有关“两店一年”能否影响合同效力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各级司法审判机关依据各自理解对案件进行判决,造成不同法院、不同时间段的判决理由、依据各不相同。
尹虹坦言,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有关商务的立法长期滞后,商务主管部门普遍缺乏执法实践和执法经验。对于条例中的诸多争议和疑问,商务部已编写完成《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理解与适用》,就条例执行中的相关问题向国务院法制办汇报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信息不畅通司法审判难阻骗子企业继续行骗
正如裴桂华所言,各方对条例的理解各有不同,仅仅是目前特许经营的乱象之一,更为关键的问题是,相关的司法审判和行政处罚决定难以向社会公示,造成个别特许经营企业虽然输了官司,但仍可以继续违规运作,给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极大危害。
裴桂华向记者讲述了东城法院审理过的一起典型的系列案件。在系列案中,紫昀依都服饰设计(北京)有限公司涉诉12件。
去年9月,来自山西省某县的个体工商户李女士将紫昀依都公司告上东城法院,称一直宣称是韩国企业的紫昀依都公司其实就是个连商标都没有的内资企业。李女士为此要求法院撤销其与紫昀依都公司签订的《授权经营及合同书》以及《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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