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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步
 
十个加盟九个骗怪现状如何破解
来源: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09/12/30 11: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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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其实,早在2007年3月,紫昀依都公司就因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处以行政处罚。该公司直至被诉时,也不具备任何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紫昀依都公司在明知韩国紫昀国际企业集团并不存在的情况下,在招商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并在签订相关合同时使用韩国紫昀的公章,属于明显的合同欺诈。据此,法院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然而,事情并未结束。在李女士之后,陆续又有来自贵州、湖北、河南、内蒙古、广东、安徽、河北等省(区)的被特许人起诉至东城法院,以紫昀依都公司不具备特许经营资格、利用虚假广告骗取加盟费、构成合同欺诈为由,要求撤销或解除合同,返还参股保险金。法院经调查发现,紫昀依都公司在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后,于2008年1月起陆续中断了向各被特许人发货。随后,紫昀依都公司进行了注销工商登记。

  紫昀依都公司在中断发货的同时,还向加盟商发信宣布“破产”。在该公司的“破产”致歉信上,紫昀依都公司声称自己无力经营下去,不得不停止招商工作。在善后方面,致歉信上声明该公司无力返还加盟费。

  “从头到尾就是个骗局。”一位王姓加盟商告诉记者,当时北京附近的加盟商们陆续前往北京讨要说法,结果发现,这家公司仍在继续招商“骗钱”,还真有人中了圈套。

  “直到2009年8月,仍然有不知情的被特许人前往法院,起诉已经注销的紫昀依都公司。”裴桂华告诉记者,据当事人介绍,成立紫昀依都公司的两名股东目前又开始注册新的公司,从事新一轮的特许经营行业了。

  法院建议建联合责任追究制终结行业乱象

  据统计,在东城法院受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有近6成的诉讼理由是特许人在推广宣传中存在欺诈,被特许人要求解除合同。东城法院经调研发现,涉案的特许经营企业多数不具备完善的特许经营条件,并且往往存在以未注册商标冒称注册商标,假冒域外品牌或未经授权使用知名品牌等非法的手段编造经营状况。该结果与商务部接到的举报投诉情况基本吻合。

  “此外,由于特许经营行业运行的广泛地域性和分散性,导致广大被特许人之间的相对分散,从而引发特许经营行业中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裴桂华举例称,像紫昀依都公司这样的系列案,法院已经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欺诈,判令其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院没有行政管理权,对特许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并不能直接予以取缔或处罚,因此其仍然可以继续与其他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虽然早在2007年年初,工商部门就已经发现紫昀依都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并对其进行了处罚,但由于信息渠道不畅通以及地域的广泛性,某一地区的被特许人群体发现特许人的违法行为,不一定其他地区的被特许人或潜在被特许人也能够同时获知。此外,由于特许人的发展不完善、不规范,在诉讼发生后往往下落不明,也导致案件裁判结果的执行到位率偏低,使得被特许人一旦进入诉讼后往往陷入保全难、举证难、执行难的“三难”境地。

  裴桂华认为,法院的一纸判决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有效地遏制违法特许经营行为,违法特许人的风险信号无法在市场中传播,广大潜在的被特许人仍然存在同样的市场风险。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东城法院建议搭建联合促动机制,完善与健全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法院和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之间的信息备案机制,实现信息的动态化管理,及时披露违法经营者信息,促进特许经营主客体之间的信息对称,确保特许经营行业健康成长。

  “另外,还可以逐步确立联合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由人民法院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责任追究联动机制,对违法特许经营行为依法追究民事、行政责任,实现制度对接、同步追究法律责任。”东城法院有关负责人举例说,当法院在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时,根据查明事实一旦认定相关特许经营企业存在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应当及时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将信息发给商务、工商部门,由这两个部门参考认定予以行政处罚。同时,法院还可将上述违法特许经营企业信息发给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实现监管。

  尹虹则提出这样一个建议———可以共同建立特许经营企业的信用记录系统,全面记录各级法院、行政机关等单位对各家企业的处罚奖惩,并生成具体的分值,向社会予以公示。



责任编辑:cpr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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