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日前发布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结果,显示到2008年末,在全国近500万个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企业法人中,国有企业为14.3万个,比2004年第一次经济普查时减少3.6万个;私营企业359.6万个,增加161.4万个。因此,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在新闻发布会上理直气壮地表示,普查数据从总体上不支持“国进民退”的说法。
不过,我对马建堂的这个说法表示怀疑。倒不是怀疑数据的真实性,而是说,仅以企业单位数量和资本结构上的国企比重下降来说明不存在国进民退是缺乏说服力的。何况,这一数据截止到2008年底。而人们之所以对“国进民退”印象深刻,主要是建基于2009年的事实。
在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它的数量本来就比非国有企业要少得多,所以,国企数量的减少非常正常,这也是国资委的一项重要工作。另外,只要企业能够自由进出,自由竞争,无论是“国进民退”,还是“国退民进”,也都没有对错之分。国企既可因竞争力强,而进入传统由民企主导的领域,兼并民企;民企也可因竞争力弱,而退出该领域,或者被国企所兼并,这都是市场经济下的正常现象。
所以,看待“国进民退”问题,是要有标准和条件的。否则,角度不同,标准不一,人们都可以从不同的事实,或者同一个事实的不同侧面得出大相径庭的结论。我认为,衡量“国进民退”的第一个标准,是看民营企业能否自由进出传统上由国企主导和垄断的行业而不受非企业因素的限制。能,则表明不存在国进民退;不能,则表明存在国进民退。第二个标准,是看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程度是否加强。加强则表明存在国进民退,没加强则表明不存在。第三个标准,是看国家在宏观调控的名义下,是否将更多的资源配置给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垄断企业。是,则表明存在国进民退;不是,则表明不存在。最后一个标准,才看国有企业是否从传统的垄断行业向竞争性行业扩张,以及国企集中度提高后是否对社会的总体效率和福利造成了影响。是,就是国进民退;不是,则不是。
从上述四个方面来看,近年来,尤其是2009年,存在着明显的“国进民退”现象。前些年,虽然制定了一个“非公经济36条”,但民营企业要进入垄断国企的势力范围几无可能,相关部门通过一些实施细则的颁布,用各种显形或隐晦的规定为一些需要开放的行业和领域打造了一片“玻璃门”,看似透明,就是进不去。而金融危机以来,国家在宏观调控的名义下,通过行政、资源、价格、金融、财政等方面的手段,也将社会的大部分资源配置给了国企尤其是垄断国企,并加大了对经济运行的微观干预力度。另外,国有企业在一些重要的基础性行业占据主导地位,且集中度越来越高,这些行业大都是利润丰厚的垄断行业,且伴随着这一轮经济增长周期,利润迅速增加,但它们又没有将这些利润反馈给国家,用于改善民生。
所以,应该对“国进民退”的问题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不能把眼睛仅仅盯在企业数量的增减上。如果因为国企数量的下降就得出不存在“国进民退”的问题,反而遮背了问题的本质,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甚至会恶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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