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秽色情手机网站获利渠道之一,是为网络上的广告联盟投放广告,这些广告多数是非法的,包括‘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淫秽色情广告、低俗广告等。‘网络广告联盟’按照色情网站上的广告链接点击量向广告主收费,每点击1000次收费3.5元—4元不等。”一位知情人透露。
显然,“网络广告联盟”对淫秽色情网站的存在和牟利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作用。这个所谓的联盟是如何运作的?何以屡打不绝呢?
通过点击量浏览量投放广告牟利
“在查获的大量淫秽色情网站案件中,一些企业和个人为推销产品(大部分为性用品)吸引网民浏览其产品网站,通过付费给网络广告代理商,由网络广告代理商将一部分费用分给一些浏览量大的淫秽色情网站后,将其代理的广告投放到这些网站上,从而形成淫秽色情网站——网络广告代理商——网络广告主的利益链条。”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广告监督与案件指导处负责人指出,在整个利益链条中,网络广告代理商起到了代理广告、投放广告的作用。
因此,所谓网络广告联盟,实际上是网络广告代理商的一种业务模式,即通过利润分成,吸引那些有一定浏览量的中小网站加盟成为其投放广告和发布广告的媒体,然后利用其掌握的大量这类网站,向需要作网络广告的产品网站收取费用,将广告投放到加盟的网站,吸引浏览淫秽色情网站的网民点击其投放的广告。
近年来,网络广告服务发展迅速。2009年上半年我国网络广告营销总规模达到83.5亿元,占广告总量的逾10%,而且呈现出不断增长的态势。一些广告商正是看中了网络这一新媒体发展快、受众广、容量大、隐蔽易的特点,将大量违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淫秽色情广告、低俗广告等通过网络广告联盟投放到网上。除了门户网站,近来利用个人网站作网络广告推广的网络广告联盟也越来越多。“他们通过推广联盟、WAP联盟、短信联盟、搜索引擎、网站导航等方式加载广告牟利。”这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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