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佳薇)记者昨日获悉,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丧葬费标准通知,丧葬费差额部分于11月份拨付到企业由企业代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由原资金渠道支付。
据悉,石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离退休人员和市本级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丧葬费补助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为3100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资金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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