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
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不仅会出现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有时非经营性风险也会从天而降,令投资者措手不及。在这些非经营性风险中,最常见的就是担保。
担保的风险在于,上市公司为其它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如果贷款企业届时还不上钱,那么上市公司必须代为还款。此时的“担保”如同古时的“连坐”制度,一人犯事,殃及全族。由于这种连坐的风险,上市公司就可能会突然出现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因此,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不仅应在发生时在临时报告中详细披露,而且在上市公司年报的“重要事项”部分,也应对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进行全方位盘点。
暗箭
对投资者来说,上市公司担保风险的最大特点是突发性,这一点与经营性风险很不同。经营风险大都有一个渐进过程。比如说,先是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低于净利润,然后应收账款增多,接着是营业收入下降等等。对投资者来讲,规避这样的风险,只要观察仔细,还有反应时间,可以全身而退。
担保风险往往会被投资者忽略,这是因为担保风险演变成被银行逼债的事实,事前大都无迹可寻,因为投资者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一无所知。一旦事情发生,股价突然大跌,投资者损失惨重。所谓明枪易躲、暗箭难防,对担保这样的“暗箭”,投资者必须见微知著,防患于未然。
担保比例
投资者可以从公告中看到一个统计指标: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该指标揭示了上市公司可能承担的风险上限。由这个上限可以判断出,若是出现最坏情况,上市公司可能承担的还款负担,占其家底(净资产)的比例是多少。如果这个比例过高,则说明上市公司面临的潜在风险过大。
一般来说,无论担保对象是谁,资质如何,这个比例也不宜超过50%。超过这个比例,则说明公司面临的风险过大,同时也表明管理层控制风险的意识较为薄弱。以往案例显示,那些因为担保被拖累的上市公司,其担保占比都很高,有些公司的担保额甚至超过了公司净资产的数倍。这样的公司就如同惯于违章行驶的司机,出事故的概率极大,投资者一定要避而远之。
高风险担保
除了担保总额与净资产之比是上市公司担保风险的重要标志外,基于担保对象的不同,担保风险也有所区别,这一点在年报中也被明细化。
风险最高的担保类别是: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之所以风险最高,是因为此类担保往往成为上述对象从上市公司“提款”的工具。也就是说,这些被担保人可能在上市公司为其出具担保后就没有做还款的打算,上市公司很可能成为最后的买单者。
即使这些被担保人不存在恶意逃脱还款责任的想法,这样的担保也存在巨大的风险。正是由于上述风险,此类担保一度被证监会明令禁止。投资者如果在年报中发现上市公司仍然存在这种担保,则不仅风险高,更说明上市公司的治理不规范,对这样的公司,投资者最好回避。
风险较高的担保类别是: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一家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我们称之为高负债经营,无论其经营业绩如何,这样高的负债率都相当危险。一旦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些许闪失,现金流一时不畅,高负债率很可能会将其压垮。因此,为这样的对象提供担保,一方面说明上市公司管理层风险意识淡漠,另一方面也等于将上市公司置于悬崖峭壁。
对外担保
上市公司出于业务开拓、客户维系等原因,有时候也要为无关联公司提供担保。即使这些被担保的公司负债率不高,这样的担保也越少越好。
我国企业群体中,上市公司的资质普遍较高,信用等级也较高,对银行而言,如果有上市公司出具担保,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对贷款人的信用等级要求就可能人为降低——反正有上市公司承担最终还款责任。这样一来,违约风险就会放大,而放大的风险将由上市公司来承担。因此,如果年报显示此类担保占净资产比例过大(超过10%),就要备加小心。上市公司的担保类型中,占比最高的是为自己的子公司担保。一般而言,这样的担保风险较小。因为上市公司可以对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实施控制,进而控制子公司的还款违约风险。
多米诺骨牌
目前在证券市场中,还有一种现象——上市公司之间相互担保。其原因在于,上市公司一般融资金额较大,普通公司无法为其提供担保。而上市公司之间相互担保,银行大多能接受,上市公司之间也能接受。这样的担保存在一种风险,即一旦担保圈中的一家上市公司出现问题,其余上市公司就如同多米诺骨牌一样接连倒下。比如A上市公司与B上市公司之间互保,而B上市公司又与C上市公司之间互保,虽然B上市公司自身经营业绩尚可,但如果C上市公司出事,其风险也会通过互保传递至A上市公司。
历史资料显示,国内证券市场中,曾经出现的上海担保圈、福建担保圈、深圳担保圈、湖南担保圈以及河北担保圈,都出现过这种多米诺骨牌现象,而2010年初,辽西几家上市公司也出现了担保连环倒的危险端倪。对于这样关联复杂,盘根错节的担保圈,投资者要小心,特别当担保金额过大之时,杀伤力相当惊人。
此外,资料显示,上市公司贷款的最大担保者是其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到了需要互保借款之时,说明不仅自身实力有限,大股东的实力也相当有限。对这样的公司,投资者谨慎为上。(系列宣传文章之十六 本文由《深交所证券教室》作者袁克成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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