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基本上都占80%以上
从“36条”到新“36条”,银行业对于民间资本的进入一直持比较开放的态度,从未对民间资本设置法律障碍。而且从客观的数据看,除国有银行外,民间资本在银行业已占据了“半壁江山”。
全国政协委员、银监会主席助理阎庆民在解答目前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遭遇“玻璃门”的说法时如是表示。
201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36条”。其中,18条明确规定:“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这曾被视为“新36条”中最具有突破性意义,也成为今年两会热议的话题。不过,“玻璃门”是被提到最多的词。
阎庆民指出,目前,除五大国有银行外,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有接近50%由民间资本参股、发起,甚至控股。例如民生银行,民间资本已经占有很高的比例。浙江的银行80—90%都是民间资本控制。城商行的比例更高,超过了50%,省以下的地市级银行基本上就是股份制,基本上就是民间资本占股,真正地方财政所占的股份最多也就是20%,有些还没这么高。再往下,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这一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基本上都占80%以上。
对于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目前争议最多的是在村镇银行主发起要求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而且占股至少20%。
对此,阎庆民表示,在这一点上,银监会比较坚持,因为,银行属于靠公众负债的货币性企业,有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企业,要确保存款者利益得到根本保护,就需要有一定的门槛,需要有管理资质,否则,出了问题很难解决。1997年就清理了这样一批城市投资公司,农村合作基金会。最后都是地方向央行举债,才把这个问题解决,更重要的是,建立村镇银行是为了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不充分,履行社会责任的,盈利是其次的。记者 夏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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