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分析,我国近七成达数亿美元的高端医疗器械市场被发达国家公司瓜分,CT等医疗设备市场主要集中在通用、西门子和飞利浦等外资公司手里。一位业内人士说,在医疗器械行业,约两成利润被用来打点关系已经是行业里不争的潜规划,“西门子贿赂案只是捅破了这层窗户纸”。
客观地讲,中国某些领域存在国货逆向歧视的问题,也就是说同等条件下,不是“国货优先”,反而是“欢迎洋货”。梅新育对记者说,这种不正常现象的原因多种多样,质量差异是一方面,回扣、出国考察等诱惑在内的商业腐败也是重要原因。
公平透明的市场有利于竞争者开展良性竞争,例如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成本以及技术创新等。而一旦跨国贿赂成为商业潜规则,市场秩序被破坏,价值规律被扭曲,本土企业竞争力和创新积极性受到削弱,消费者将承担更高的商品价格,而商业贿赂造成的市场秩序混乱现象也将进一步加剧。
张锐认为,在与跨国公司竞争时,如果企业感到不得不通过“潜规则”,而不是技术革新获得竞争优势,这种逆向思想的传染最终会稀释与抑制企业创新的动力与热情,阻碍技术进步。
我国正在探索由制造大国迈向创造大国的道路,鼓励企业通过品牌和自主创新赢得市场。跨国商业贿赂无形之中扭曲了商业价值取向,阻碍了中国产业向创新经济的转型和发展。一些专家警告,如果任由跨国贿赂泛滥,不仅直接影响中国的投资环境,而且阻碍中国的自主创新。
商业贿赂降低了市场效率,破坏了公平竞争,很多国家为此制定了严格的法律。例如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严刑峻法使得跨国公司对商业贿赂行为顾虑重重,巨额罚款更使其对“腐败”二字退避三舍。
整治跨国贿赂难在哪里
中国关于惩治商业贿赂的法律和措施不可谓不严厉,但跨国公司涉华行贿事件接二连三发生,整治这些行为难在哪里?
从技术层面看,反跨国商业贿赂面临“界定难”“调查难”的问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宝库认为,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商业贿赂的构成和方式没有清晰界定,对于商业贿赂的手段列举也不全面。比如,目前一些企业行贿形式花样百出且采取了更为隐蔽的通过“中间人”行贿的方式,借此来规避调查和制裁,这就要求进一步完善法律。
“中间人”公司的参与,加大了案件调查的难度。据介绍,整个交易过程具有高度的保密性,与跨国公司合作的“中间人”公司具有很强的反审计能力,国内或国外的审计机构对此无能为力。即使事情败露,责任也会由公关公司承担。
梅新育认为,如果行为主体是国内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的难度和成本较小,但是跨国调查的难度比较大,首先对方国家不一定配合调查,即使同意配合调查,调查周期和经济成本也很高,这使得跨国商业贿赂风险降低。在中国商业贿赂案中,有60%至70%与国际经贸有关就不奇怪了。
从法律层面上看,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虽然包含了商业贿赂的规定,但内容显得零散。张锐认为,跨国商业贿赂所涉及的问题纷繁复杂,需要一部既严厉又严密的专门法,“这也是我们在反商业贿赂法制建设上的软肋”。
不仅如此,在执法层面也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这会给跨国公司人员一个错觉,导致他们有恃无恐。有关人士认为,目前在执法力量的分配上,重视查处受贿,而不是行贿;重视政府部门的受贿,而不是非政府部门的行贿。
长期为在华跨国公司提供商业资讯的安邦咨询集团高级分析师贺军认为,只有定立并实施严刑峻法,使得企业商业贿赂成本达到足够大的程度,才能有效遏制跨国企业的商业腐败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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