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法院二审判决反补贴税不适用中国,美国对中国30多起反补贴调查失去依据 美国当地时间12月19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做出了一个历史性的判决,认定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意味着,自2006年底,美国商务部重启对华反补贴调查以来,做出的几十宗反补贴决定,均不符合美国现行法律。而引发这一裁决的诉讼方,是河北一家轮胎企业及其美国母公司。
事件
河北兴茂轮胎状告美国商务部二审胜诉
当地时间12月19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GPX国际轮胎公司和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诉美国政府案》(下称“工程轮胎诉讼案”)做出判决: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财政援助不能够被认为是补贴,“反补贴法律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
2007年6月,美国厂商Titan联合工会工人提出申诉,要求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2008年8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肯定性损害终裁结果:倾销税率上河北兴茂28.69%、贵州轮胎5.25%、天津联合8.44%,三家企业的补贴幅度分为14%、2.45%、6.85%。河北兴茂及其美国母公司GPX不服这一结果,随即委托温斯顿律师事务所进行申诉。
在“双反”调查中,反倾销旨在调查外国出口商是否在美国以不公平的低价销售涉案产品;反补贴案旨在调查外国出口商是否获得所在国政府给予的违规补贴。
“我们一开始抗辩时就提出两点,一是按照24年前著名的乔治城钢铁案,反补贴法律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并不适用,一是美国政府(商务部)未能合理解决‘双重计算’问题,应撤销反补贴法令。”中国代理方美国温斯顿律师事务所律师黎宇表示。
2010年9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就该案做出判决,反倾销调查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反补贴调查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对中国的“双反”属于双重惩罚税率,“是不合理且非法的”。美国商务部不服,这场旷日持久的国际官司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此次胜诉意味着,不管过去、现在或是将来,在同一法理基础上,美国商务部未来对中国进行任何行业的反补贴调查都是非法的。过去30多个反补贴案子,都应该获得相应的纠正。
预测
法律界乐观企业界保守 出口企业或面临反倾销高峰
相比于法律界的乐观,企业界态度显得相对保守。
因为即使是工程轮胎的这场胜诉,美国商务部仍可在45天内向上诉法院要求全体法官重新审理此案,或在90天内向美国高院上诉,要求驳回二审法院的裁决,尽管这二者可能性都较小。而且,眼下美国国内蹒跚的经济复苏依旧无法阻止中美贸易摩擦高峰的到来。
判决书表示,如果商务部以“现有救济手段不足以保护美国产业的利益”为由,认为需要修订法律,它应通过正当程序诉诸立法部门。
河北兴茂的代理律师表示,“美国的法律修改程序确实复杂,然而在民意汹涌时期,要修改也是很快的。即使反补贴取消,也不排除美国商务部同时加征一个更高的反倾销税。”
现实背景是,美国总统选举战局大幕将启;失业率依然高企。美国律师埃默森说,创造就业无疑将成为任何一个总统候选人赢得选票的砝码。他预计,在未来的9到12个月内,中国出口企业仍将面临一个反倾销的高峰。
表态
我商务部敦促美国
尽快纠正错误做法
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负责人就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发表谈话指出,迄今为止美商务部在没有国内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先后对中国产品发起30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这种做法既违反世贸规则,也没有美国法律依据,希望美方尽快纠正其在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情况下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的错误做法。
新闻
延伸
河北兴茂是美资企业
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位于河北邢台市,原名为河北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该企业被美国GPX国际轮胎公司收购并改名为河北兴茂。河北兴茂虽然是中国企业,但它是美国在中国设立的独资企业,母公司在美国,因此与国内其他企业相比,他们更加熟悉美国司法程序和制度。
据21世纪经济报道、第一财经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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