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提高后在全省排位第一 本报讯 (记者 刘 娴)市政府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石家庄市对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市低保平均标准达到每人每月375元;农村低保平均标准达到每人每年2000元;农村五保户分散供养平均标准每人每年2500元,集中供养平均标准每人每年3800元。这是我市自今年一月份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后,年内第二次提高救助标准,旨在让百姓特别是城乡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让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是建设幸福石家庄,提升我市人民群众幸福指数,增强居民幸福感的一项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为缓解物价上涨,尤其是食品物价上涨给城乡困难群众带来的影响,根据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等4厅局《关于转发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提供的低保标准测算办法、《中国居民膳食能量推荐摄入量》、《中国居民不同能量水平建议食物摄入量》,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共同研究测算,并参照全国大中城市,尤其是周边省会城市和省内其他城市保障标准,以及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按照困难地区、一般地区和较好地区的分类,分别确定了我市保障标准。
调整后的城市低保标准为,困难县由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提高到不低于350元;一般县(市)由每人每月不低于320元提高到不低于375元;较好县(市)区由每人每月不低于340元提高到不低于400元。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困难县由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1850元;一般县(市)由每人每年1620元提高到2000元;较好县(市)区由每人每年1740元提高到2150元。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调整后,困难县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300元,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3600元;一般县(市)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500元,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3800元;较好县(市)区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700元,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4000元。
据了解,今年1月,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决定,大幅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并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昨天,市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又再次提高两项标准。时隔几个月时间,我市已连续两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来缓解物价、尤其是食品价格上涨给城乡困难群众带来的影响。据市民政局局长刘月照介绍:“标准提高后,我市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在全省排位第一。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的密度频率是很高的,这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以民为本,高度关注民生的理念。”
据统计,截至今年8月底,我市共对5.5万城市困难群众、15.2万农村困难群众、1.9万农村五保户进行了社会救助;累计发放保障资金2.9793亿元。按照现有保障人数、保障水平,以及提标后预计城市新增保障对象1.1万人,农村新增保障对象1万人,今年第四季度将增支3647.1万元,2012年将增支1.2亿元。
据悉,今后我市按照自然增长救助机制,即根据中央及省的有关政策,结合市社会经济发展、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支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全国省会城市及省内其他城市救助标准调整情况等因素,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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